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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9:39 贵州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事业的一件大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在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职责中,担负着大量的行政审批工作。因此,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不仅对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而且对深化公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政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担负着十分繁重的公安行政管理任务。应当肯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者在市场发育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公安行政审批制度,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及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行政审批项目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助长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针对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规范了审批行为,强化了管理监督,提高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腐败现象。但是,从总体上看,任务还很繁重。公安行政管理中如何行使行政审批这一重要行政权力,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规范公安行政执法,切实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社会稳定。为此,公安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各项公安工作中体现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我们党依法执政在政府工作中的体现,是政府正确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就是解决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执政为民,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得以落实,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解决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具体到公安工作就是执法为民。全国第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中指出: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谐稳定的社会是最具竞争力的发展环境。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所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治安稳定是公安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和核心。

  二、遵循合法原则,忠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效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对涉及公安的行政许可,必须与行政许可法一致;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于根据执法实践确保需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并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遵循效能原则,改革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机制和相关制度。行政许可法的许多具体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环节发展为多道行政许可的问题。针对行政机关权限横向分工过细、部门职责交叉严重,多头审批现象突出;行政机关纵向无事项分权,层层审批问题严重等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效地解决了申请人往返多个行政机关的现状,同时更有效地推进了行政机关改革。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必须严格执行,并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对公安行政许可事项需由公安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办理的,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推行“首问责任制”,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转交有关部门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解决多个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扰民现象。

  四、遵循有序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需要当事人知晓的内容在办公场所公示,向当事人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推行“一站式服务”,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辩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故意刁难。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配套制度,力争通过完善各种程序制度,切断相应行政行为与工作人员个人及部门的利益联系,确保公安行政执法对所有相对人一视同仁,进一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

  五、遵循利民原则,加强对公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党的执政为民的政治主张,反映了党的根本宗旨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本质。执法为民是执政为民在行政法制领域,特别是行政执法领域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公安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更要强化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不断创新公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对所有涉及公安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安行政许可决定实行法制部门备案制度和一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公安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纪委、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监察和现场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将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行为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对公安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条件、听政、决定、送达等实体和程序方面制定的具体、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要求。通过这种正当程序方式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行政过程,使其取得与行政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力求与公民的关系重新定位,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利民,还权于民,为建设一个“平权型”的以利民为根本宗旨的法治政府作出努力。

  作者:杨广生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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