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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后植物人状告医院(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11:30 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记者 王丽凤 见习记者 朱小勇
“植物小孩”令人可怜
14年前的儿童
14年后的今天

  核心提示

  14年前的一场不大不小的手术使儿子成了植物人,而14年后的今天,家属又回到这家医院就医时,偶听医生议论才知自己的“植物儿子”是当年的医疗事故造成的,为儿治病辗转折磨了14年的家长为此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律师取证时却发现14年前的病历被院方私自拆装,病历缺失严重,疑点重重———

  1990年4月21日,魏肃迪先生携儿到广州市儿童医院看病,其儿出生时患有先天性漏斗胸,该院李维光医生主刀该手术,随后成了植物人。今年4月,这个“植物孩子”因病又回到该医院看病,无意中听医生议论说当年这孩子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魏先生遂将该医院告上了越秀区法院。但上月,双方律师交换证据时却发现,14年前已发黄的病历首页竟变成新的了,生锈的钉书针也没了,取而代之的是崭新的新钉。院方对此承认,为了复印,该病历确被拆装过。

  有关专家指出,作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惟一证据,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院方私自拆装,不管医院有无修改病历,它的原始性、完整性、真实性已大打折扣,一旦失去了这“三性”的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14年前案例回放

  一场手术2岁儿童成植物人

  魏肃迪的儿子叫魏滔宏,出生时患有先天性漏斗胸,但对身体并不会造成很大影响,只是发育上比正常小孩稍差,可智力却很正常。1990年4月21日,为了不影响孩子以后的成长,魏先生带着儿子到儿童医院找到李维光医生进行咨询,在得到了各方解答后,他为儿子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入住该院心胸外科等待安排做手术。

  同年4月29日上午9时许至中午12时许,医院为魏滔宏实施了手术,手术结束后,李医师从手术室出来时说:“手术很成功,生命体征都正常,你们放心,但考虑到他的年龄小,自身呼吸能力较差,先送ICU监护,上呼吸机。”由于手术采取全身麻醉,当日一直至深夜,小宏都未苏醒。

  术后第二天,李医生又告诉魏先生:“小宏出现了几分钟的休克,目前仍在抢救中。”从那天上午开始,小宏连续8天出现危急情况,并多次请来外院专家进行会诊,经过多方抢救,5月6日,小宏在呼吸机的带动下,恢复了呼吸,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至5月12日,伤口已基本愈合,能自主呼吸,但呼吸困难,没有意识,两眼直翻,手脚僵硬,痰壅严重,每隔一小时就要拍背吸痰,因手术时胸部装了一条约3寸长的钢针,每次帮他翻身拍背时,钢针都会顶起胸部的肌肉,小孩的反应是瞪大眼睛,手脚蹬直,显出极度痛苦状。李维光医生只好又对小孩施行了取钢针手术,术前又进行全身麻醉。术后,孩子就变成了植物人。

  14年后又到儿童医院

  听医生议论才知儿子是医疗事故

  术后一个月,魏先生夫妇被院方告知没办法治好他儿子的病,院方还出示了一份病情简介,认为是先天性漏斗胸手术后去皮质综合症。认为是儿子个体差异导致手术失败的魏先生夫妇,对此也没再追究,便又匆匆开始了漫长而又艰辛的寻医问药过程。

  今年4月,小宏因为肺火发烧,再次入住了市儿童医院,这是他们14年后的首次入住,奇怪的是,竟有众多的医生来看望小宏,一开始魏先生为此深受感动,但他又从几个医生私下的议论中得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只听几位医生说:当时这个小孩在医院就医的时候,出了事故,当时在儿童医院内部反应很大,也有人说这么小根本不该做手术,按照惯例6岁以上才能做这类矫正手术。另外,魏先生还在儿子住院期间获悉,做漏斗胸手术跟脑严重萎缩没有必然联系。

  听了这些话后,魏先生联想起这14年的心酸历程,以及为了照顾儿子先后去世的两位老人,心情再也难以平静,聪明的儿子变成了植物人,到底是不是医疗事故,为探究竟,魏先生将儿童医院告上了法庭。

  律师现场见闻

  病历被拆装疑点多多多

  据魏先生的代理律师黄少剑律师介绍说,上月16日,他和助手在越秀区法院审判庭与被告进行证据交换时发现许多疑点。

  上月16日中午,应法官要求双方律师共同进入被告医院的档案室查看病历。在档案室看到,病历号所在位置插了一张卡片,上写明“医务科季某某借出”,借出日期是6月29日。黄律师认为,法院是6月28日向医院发出诉讼传票的,而医院医务科却于6月29日借出病历,直到交换证据的当天还未交还档案室,其间跨度有10多天之久,期间做了些什么就不得而知了,并且他发现医院档案室里同年度病历上装订的钉都已生锈,但医院提供的魏滔宏病历中,装订针却是崭新的。

  医院医务科

  说“我们的IQ还没那么低”

  记者昨天下午2时20分来到市儿童医院医务科采访。当时,借病历时留名的季医生不在办公室,一名自称姓张的医务人员就此说:“法院要我们医院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我们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不看看病历怎么能了解情况呢?而且那时的病历根本就没有封存过,我们医院的医生有时候要做做研究,搞一些攻关科研,都需要参阅以前的一些材料,因此,这里不存在拆封的问题。”至于说到改动病历,张先生说:“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们医生还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不会去改动病历,我们的IQ也没有那么低。”

  约20分后,季医生回来了。他说:“我们是通过完全合法的途径,给法院提供了一份当年完整的病历。至于律师提出的问题,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现在案件已经提交法院了,而且法院正在审理,我们只想通过法律来公正地解决这个问题。”

  省卫生厅人士意见

  医疗档案被拆封

  医疗鉴定难公正

  省卫生厅医政处张科长认为,虽然该医疗纠纷原案发生在1990年,而相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均在2002年9月颁布实施。张科长认为,假如医院可以随意对这几个条例实施之前(2002年9月)的医疗档案进行拆封,那么对2002年9月前的医患纠纷中患者的一方明显不利,医疗档案被拆封了,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必然大打折扣。

  对此,《条例》第31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如何保证“证据确凿”?应该是谁委托,谁保证。就是说,法院应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若医院不能提供真实的鉴定材料,法院应判医院败诉。

  律师看法

  法院应直接判医院负全责

  由于该医疗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性,不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要求。因其来源途径不合法,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家属应由申请医疗鉴定搞清楚,魏滔宏变成植物人的原因变更为现在要求法院不通过医疗鉴定直接判医院负担全部的经济责任,理由是医疗鉴定的最根本依据已发生变化。

  法学专家观点

  医院是否更改病历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专家陈文椿教授:不管医院拆封后是否更改病历,它都要承担举证责任。它必须证明病历的完整性,证明医疗行为与医疗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证明自己有无过失。整个病历资料是对治疗过程的一个系统解释,它涉及主治医生、所用药品、护理过程等方方面面的情况,想对整个病历资料造假是不可能的,问题最严重的是医院私自拆封病历后,可能会抽取一些关键的证据,被抽取的不论发现与否,其行为都很严重,法院一旦发现蛛丝马迹,对这些病历档案就不能采信。所以,医院私自拆装病历档案很容易使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就医院有无权利拿出病历复印,陈教授说,这应以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患者当事人向医院提出不能拆封病历时为界。在出现医疗事故争议之前,医院是可以借出病历复印的;但医疗事故争议发生之后,若患者向医院要求封存病历,医院便无权再动病历。病历被封存后,未经对方同意的任何添加和删改都是不对的。

  但封存病历行为属行政规定下的程序,而非法律程序,因此患者为了保护证据,应该在争议出现第一时间,先在有第三者在场证明的情况下到医院要求封存病历,再去法院起诉;否则医院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将未封存的病历拿出来整理,并不违法。

  原告律师所见的病历情况

  1.14年前的病历,内页是发黄的,但现在的封面却是新的;

  2.从页面看,住院经过记录中没有第一页,第2页的就是第8页,且该8页页码是用黑色墨水由原来第2页页码(原页码用蓝色墨水书写)涂改成第8页的,有两张第7页、两张第8页,两张11页,两张12页,并均有涂改痕迹,病历缺了第23页等等;

  3.从内容来说,像这种手术后出现严重后果的病例,一般医院都会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但医院所提供的档案中却缺失不少外来专家教授的会诊记录,如:小宏在接受ICU监护期间,被告曾请中山医附一院心胸外科主任孙培吾教授和ICU主任董翠文教授进行会诊,但只有被告自己医生对此的记录,而没有记录时间,也没有记载具体会诊时间和没有会诊医生签名,更没有上述两位教授签署的“广州市儿童医院会诊记录单”。

  4.被告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有被告本院“中医科”、“内三科”、“新医科”等医生签署的会诊记录单,这说明被告当时有严格的会诊制度和格式化“会诊单”记录制度,但却恰恰少了关键科目(心胸外科、ICU监护科、神经区)三位专家签名的会诊纪录单。(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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