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女”彭清无罪获释第9天两个“毒导演”听判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11:44 兰州晨报 |
“贩毒女”彭清无罪获释第9天———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8月11日,在“贩毒女”彭清无罪获释的第9天,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西固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和警员倪兴刚分别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赵明瑞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倪兴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法院否定了公诉机关对赵、倪犯徇私枉法罪的指控,而是以二被告犯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为捞名利合造假案 本案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令七里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1年初,西固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和副主任科员倪兴刚经人介绍,认识了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达坂镇村民马进孝(已审未判),此后多次要求马提供毒品案件线索,但马未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2001年6月,为了完成禁毒任务,获取名利,赵明瑞和倪兴刚与马进孝合谋掺假加工毒品,制造毒品案件。随后向马提供1万元用于加工毒品。马进孝拿到钱后,将钱交给了同村的马宏宝(另案处理),由其负责掺假加工毒品。诱骗他人交易毒品 在此期间,马进孝认识了某歌厅坐台女彭清,马以1万元为报酬诱使彭帮助他交易毒品,并与彭以夫妻身份在小西湖滨河饭店与倪兴刚见面,商谈交易事宜。 2001年7月20日,马进孝拨通了赵明瑞的电话,称次日交易毒品。 7月21日,赵明瑞、倪兴刚依约驾车赶到了临洮县电力宾馆,不久马进孝也到了。马进孝打电话约彭也赶到临洮县电力宾馆与赵、倪二人见面,并约定在兰郎公路65公里处进行交易。尔后,马、彭两人乘车到交易地点不远处找到了按约已到的马宏宝,马宏宝将加工好的2斤多重的毒品交给马进孝,马进孝又将装满毒品的包交到彭清手中,让彭立即赶到交易地点将包交给赵明瑞和倪兴刚两人。彭带着毒品来到交易地点,被赵、倪二人“人赃俱获”。隐瞒真相后果严重 彭被抓后,赵打电话让马进孝逃离现场。后赵、倪在彭清贩毒案的立案、破案报告等法律文书中将马进孝写成“马某”,谎称“此人身份不明,负案在逃”。同年9月24日又出具“马某”的手机号为不记名电话卡,现身份无法确定的虚假证明材料附卷,中断了查找马进孝的线索,造成该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无法进一步查证核实彭清涉案事实,导致被诱骗参加贩卖毒品的彭清于2001年12月19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赵明瑞、倪兴刚两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7条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法院判刑 针对以上指控,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证和交锋,七里河区法院认为,“马进孝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与本案的部分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查证其真实可靠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起诉书指控赵明瑞、倪兴刚与马进孝合谋制造贩毒假案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七里河区法院同时认为,赵明瑞、倪兴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得知马进孝有贩毒嫌疑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侦查追究,反而滥用职权,隐瞒马进孝的真实姓名,贻误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进一步查证核实彭清全部犯罪事实的机会,造成对彭清错捕、错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 炮制荆爱国“贩毒”假案的临洮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文卓,一审被定西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刑5年。张上诉后,定西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随后提高审级,由定西中院提审该案,并以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文卓10年有期徒刑。 炮制假案的临洮县公安局缉毒队长边伟宏,一审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刑3年,缓刑4年。他没有上诉,但二审法院将全案发回重审之时,他突然失踪。 炮制杨树喜“贩毒”假案的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原队长丁永年,一审被临夏市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刑6年,丁上诉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丁3年有期徒刑,改判理由不详。目前,丁已赴外地服刑。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