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与“违法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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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12:08 贵州都市报 |
天津市财政局早在2000年12月20日就明令通知取消“教育事业发展费”,通知至今仍可在该局的网站上查阅到。可事实上,从2001年1月至2004年5月,天津地税部门一直向一家全国连锁经营餐饮公司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累计683万元。一名地税局工作台的工作人员在被问及是否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时竟回答:不知道2000年的取消通知,上级叫收,当然要收。(据《中国青年报》8月11日) 一份红头文件竟然不被下级机关知晓,很难想象这样荒唐的事可以持续三年之久。而地税局工作人员说“不知道”,更像是为掩盖错误所扯下的一个弥天大谎。三年多的时间里,地税局和财政局之间难道没有丝毫的沟通?地税局难道没有一个工作人员轻点一下财政局网站的相关条文?当一些被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公司都提出质疑,地税局却为何仍然蒙在鼓里?是他们“不知道”,还是“不想知道”?是“不想知道”,还是“不想执行”? 在某些地方,当红头文件与局部利益相矛盾,或者当红头文件里的规定可能影响到一些部门的局部利益时,那么,对于红头文件,便会心存一种主观上的抵制,然后便被赋予了客观的行动。只要下面没有声音,上面没有追究,红头文件便不再是“用”的,而仅仅是“供”在那里。 这当然并非天津地税局独创和独有。比如,“私产受保护”虽早已写进宪法,但各地强制拆迁风依然不减;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三令五申,一些地方却依然把教育收费当成滚滚财源,等等。宪法、法律、红头文件的制约力这时已经不复存在,即使出了问题,用一句类似“不知道”、“不清楚”、“过渡期”就可以蒙混,实在蒙混不过去,挖出一条“大虫”,拉来一个“替罪羊”,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追究其根源,仍在于“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以此新闻为例,一负责人对多收费用的回答是“已经随财政收入入库,也已经用于或计划用于教育事业,所以退回可能性不大。”犯了这么大的错误,不仅不见追究,反而连退回的可能性都不大!空隙如此之大,“昏官”岂能不钻? 笔者以为,各地政府机关之所以屡有违法行为,不在于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法规不落实,而恰恰在于一些地方官员的“违法成本”实在太小。 作者:周海亮 来源: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