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挖墙运尸”看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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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0:48 红网 |
家住成都市小关庙店街14号1单元底楼的黄女士及家人怎么也想不到,一个陌生男子会从顶楼跳下自杀,不偏不倚正好摔死在她家厨房里,而辖区派出所警官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也没想到会遇到从来没有过的难题:黄女士及家人不愿意让死者的遗体从正门抬出,可这套房子就一道门。最后,耗时半天的警官和殡仪馆工作人员一致决定:另辟蹊径,从厨房与自行车棚的院墙处挖墙打洞,再从洞里抬走死者。(《成都商报》8月1日) 一个棘手的难题在警官们的辛苦努力下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现在我们回头审视这一事件,与其说房主黄女士和所在辖区派出所警官们在化解一道棘手的民事难题,不如说是在突发事件面前,临场发挥,回答一道有关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考题更为恰当。 对黄女士及家人来讲,陌生人从天而降,鲜活的生命就结束在自己的家门内,他们无法选择这个残酷的结局,但他们却有权选择一种让自己内心尽可能少地受到伤害的方式——只要这种方式是可以理解而又可行的。设身处地地替黄女士及家人想一想,他们又何尝不想让民警和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早点收拾干净现场,大家早点安心。但多数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中,运尸毕竟不是搬运一种普通物件,要经过的私人住宅毕竟不等同于公共马路。如果真是那样,倒也不成其为难题,只需三两分钟就可以搞定。可俗话说“人死如虎”,民间风俗的忌禁早已融入老百姓骨髓。而人心都是肉长的,谁在这里换位思考都可以理解黄女士及家人的感受,都可以理解屋主在心理上和情感上的障碍。如果黄女士及家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强,把民间风俗中有的东西看得淡,那这道难题也就不成其为难题。报道说,在警官及众人的劝说下,黄女士曾决定,同意从正门抬走死者,这房子不要了,房子里的东西也不要了。可以看出,作出这个决定她的内心作了巨大斗争与牺牲。可她年迈的母亲想不通,坚决不同意,最终否决了黄女士的决定。 任何人都无权指责黄女士及家人的最终决定。尽管在有些人看来这一决定给现场处置的警官们带来了麻烦,有些蛮不讲理,甚至被指为“刁民”。应该知道,“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黄女士及家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伤害(当然包括心理上和情感上的伤害)。 当然,应该承认黄女士及家人作出的最终决定是一个带来很大麻烦的决定。而必须去承受这个巨大麻烦的警官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在这时表现出了充足的耐心和理性!在黄女士迟迟作不了决定之前,殡葬车开来了,又空车就开走了,而警官们由于职责所在,也只能在艳阳高照的夏天里反复劝说作疏通工作。尽管最终的结果没能如愿,但出于对房主的尊重,警官们同意黄女士的想法。因为他们明白,这的确会涉及到房屋主人的心理感受。如果因此给房屋主人留下心理阴影,难道不是一种伤害吗?最终将麻烦留给了自己,用加倍的辛苦给予了这家普通住户应有的内心情感上的尊重。 无疑,在这份事先没有预习的“考题”面前,警官们作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成都市小关庙后街辖区派出所真正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昭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观念,预示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这是司法文明的进步。 在令人欣慰的同时,人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至今仍然沿袭过去那种过分强调公民协助、服从甚至牺牲的做法,加上不少执法者本身素质差,在老百姓面前自觉高人一等,官气十足,颐指气使,指手画脚,有意无意伤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其实质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漠视。对此,老百姓颇有微词。 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加了“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透过“挖墙运尸”这一事件,我们感受到了一种人性化的温暖。但愿这样的温暖象阳光照耀每个角落,象空气一样呵护每个公民!(稿源:红网)(作者:金卯刀)(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