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民” 凸显社会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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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0:48 红网 |
“民告官”已经不再新鲜,“官告民”才叫新闻。最近重庆市出现一起“官告民”事件,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关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少数居民强占公房,镇政府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其中一户居民告上法庭。同时对另外几户居民也将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不配合,镇政府将不再同意法庭调解,把官司打到底。如果胜诉,被告又拒不退房,镇政府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中国青年报) 行政强制执行,是许多地方政府处理此类事件的普遍作法。这种手段无疑是简单,易行的,成本也更低,但是在合理性有效性上则常常为人们所诟病。因此,含谷镇政府放弃行政强制手段,选择“官告民”,体现了一种可贵的进步。这种进步,不仅仅是处理此类事件工作方法上的转变,还是一种依法行政思路的转变。 现实中,真正无理取闹的所谓“刁民”其实是极少数。在出现群众违法,官民冲突的情况时,往往是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倘若不把事情了解清楚,就断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容易造成群众的抵触,还可能让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降低政府的公信力。甚至可能使简单的事情激化,造成意想不到的不利局面。事实上,只要地方政府动辄采用行政强制手段,作为强势的一方就很难给予弱势一方(群众)充分说理申辩的权利。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即便地方政府有着充分的理由,也无法让人相信处理结果是合理合法的,因为自己给自己当裁判本身就违反了程序公正。 把裁判权交给第三方,也即选择“官告民”的方式,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些不利因素。“官告民”,体现的其实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官民之间不再有强势弱势之分,他们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陈述理由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义务。法官的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对官民双方来说都是基于客观事实,是中立的,因此最后作出的判断也更有说服力。在事实面前,孰是孰非,一目了然,该执行的便可以理直气壮地执行,不该执行的便坚决不可以执行。从最终效果上讲,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对官民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若不服,还可以通过上诉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把矛盾局限在良性的轨道内,避免了后遗症的发生。 当然,“官告民”也不是万能的,在法治还不是非常健全的今天,还可能出现各种问题,有待完善。但至少,这是一种进步,值得全国各地政府学习推广。(稿源:红网)(作者:清末明初)(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