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检引进不良记录报告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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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4:52 北京晨报 |
晨报讯(记者王小星)室内环境不仅被纳入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检测内容,还必须由经过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且,检测机构有义务执行不良记录报告制度。这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从今天起至8月18日,上述《管理办法》在建设部网(http://www.cin.gov.cn)和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上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规范了我国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的质量检测,必须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 《管理办法》最大的特点是引进了不良记录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一方面,当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检测机构不能因接受了有偿委托而缄默,必须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另一方面,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和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以确保公正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