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进城务工人员难题政协委员建言献策(关注)(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5: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主持人语 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浙江临海土建施工队队长鲍先锋,今年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这是进城务工人员首次获此殊荣,是全体进城务工人员的骄傲。我们为他喝彩。 进城务工人员不应是“被人遗忘的角落”,他们应该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社会的尊重,享受党和政府的关心。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成为经济建设各个领域的生力军。目前,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已达1亿人左右,劳动收入达5000多亿元,占农民家庭现金收入的1/3。他们为城市的繁荣昌盛默默地挥洒着汗水和青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的劳动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可,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回避,那就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屡被侵害:工资拖欠严重、福利待遇差、劳动伤害、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合同、子女受教育难、人格受歧视·…… 他们中有些人已经融入了城市,但大多数人还艰难地行走在城市的边缘。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城市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心理隔阂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在一些城市人眼里,进城务工人员就是土气、粗俗、犯罪的代名词。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人虽然生活在城市,却很少能感受到城市的进步和文明。 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成为政协常委会讨论的热门话题。委员们关注这个特殊群体的命运,呼吁改善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环境。 主持人 王比学 王景荣(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克服偏见 积极服务 目前全国已有1亿左右的农民进城务工。广大农民走出农村,进入城市的二、三产业部门,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必然趋势。这支庞大的劳动力队伍,不仅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对于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缩小城乡差距,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现在为什么进城务工人员经常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我觉得主要是当今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在心理上仍然认为他们是城市中的负担和消极因素。假如这种观念不彻底转变,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建立长效机制就更无从谈起。全社会各行各业尤其是法制工作部门,必须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彻底克服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偏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的精神上来。 第二,要进一步健全法制,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的任务。为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抓紧研究、清理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废除对进城务工人员带有歧视性的各种规定,补充和完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三,国家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当前,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会打官司和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亟须社会有关方面向他们伸出法律援助之手。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部门责无旁贷,广大律师也应该把这份社会责任积极承担起来。有的省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派出律师工作团到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受到社会好评。另外,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第四,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尽快提高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近20年来,国家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都有很大提高。但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难免成为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今后,应继续将这部分人员列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只有他们自身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了,懂得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时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才能真正较好地落实到位。 齐景发(全国政协委员、农业部副部长) 减轻负担 依法维权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农村劳动力数量大,剩余多。目前,农村人口有7.82亿,农村劳动力4.85亿,其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劳动力3.2亿,剩余1.5亿。解决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各地涌动的“民工潮”令各级政府穷于应付,于是出台了很多限制措施,要求农民工必须办理就业登记卡、就业证,在就业地要办理暂住证,等等。仅全国统一针对农民工收取的费用就有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6项。这些收费项目,少则几元,多则上百元,甚至几百元。如果加上各地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金额更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解决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一是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社会发展要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的底层,需要更多的关心和爱护,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各阶层团结和谐。二是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发展;需要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需要统筹城乡改革,消除体制性障碍,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这些都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需要。多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单纯地把GDP增长速度作为干部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只追求农民工的低成本,而忽视了其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政策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要求。 链接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中国有1.139亿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占农村劳动力的23.2%。6910万农村劳动力到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占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61%;5620万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占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49.3%。 《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13日 第十三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