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天之骄子”缘何深陷传销泥潭?(观察与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崔佳

  8月4日,重庆市工商局发布了今年第一号“红盾警示”,提醒市民警惕传销陷阱。促发这一警示的是今年3月重庆破获的震惊全国的“欧丽曼”传销案,其参与者90%以上是在校大学生,来自十多个省市区几十所高校,共2000多人。

  值得反思的是———

  8月4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了今年第一号“红盾警示”,提醒广大市民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以免陷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陷阱。这也是重庆市工商局首次就一个专项内容向市民发出警示,而促使该局作出这一决定的,就是发生在重庆并震惊全国的“欧丽曼”传销案。

  去年下半年到今年初,一些不法分子以所谓的法国“欧丽曼”公司名义,在重庆市渝北、合川、巴南等地区疯狂开展传销活动。3月29日,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摧毁了这个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传销网,抓获了潜伏在重庆市的“欧丽曼”传销超级总代理秦永军、总代理辛俊涛和赵晓民,其旗下的大量传销窝点也一举被端掉。

  “欧丽曼”传销案之所以引起了广泛关注,是因为此案的参与者90%以上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来自全国10多个省市区的几十所高校,总人数达2000多人,其中许多人中毒之深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记者于今年3月19日在重庆市渝北区曾见到50名即将被送返学校的大学生传销参与者,他们普遍表现出较强的抵触情绪,当记者拍照时,所有的人都迅即背过身去围成一团。据参与查处此案的重庆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不少大学生为了参加传销不惜错过考试,有的人还当众撕毁了学生证,当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时,许多学生都称自己从事的是“直销”,是“辉煌的事业”,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新理念”,有的人还公开表示,被送返学校后还要继续从事这一“事业”。更有甚者拒绝回校,在被送返的路上悄然离开。

  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天之骄子”深陷传销泥潭?

  记者在采访中感觉到,首先是传销者对“直销”的虚假宣传迎合了部分大学生急于“建功立业”和摆脱经济困境的心理。据介绍,参与此案的大学生有几个特点:低年级学生多、家庭困难者多、就业压力大者多。随着高校扩招,一般院校的学生就业压力普遍增大,家庭困难的学生尤其渴望尽快找到理想的工作摆脱经济困境,加之对传销和直销的本质认识不清,于是,“《直销法》马上要出台”、“直销是未来新兴的致富行业,早一步迈入此门,就会像80年代的个体户、90年代的股民一样成为先行者”等鼓惑便对这些人产生了强烈吸引力。

  其次,传销者的“洗脑”灌输和“亲情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学生在校园和社会上无法实现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一个参与此案的大学生告诉记者,在学校里不被人重视使他产生了强烈的自卑感,但在传销组织中,每一次他的演讲都会赢得最热烈的掌声,参与者之间互称“老总”,使他得到极大满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洗脑”宣传使他越来越沉醉、痴迷。另一女生则认为,虽然睡通铺、拣菜叶的生活过得清苦,但大家相互关心,相互鼓励,这种温暖就算在家里也没有体会过。

  第三,高校的管理体制和教育内容存在缺陷,使传销有了可乘之机。据参与办案的重庆市公安局相关人士介绍,外地大学生来渝最长的达半年之久,但他们的学校竟不知道。有学生说,只要跟学校说出去联系工作就行了,去哪里干什么学校也不问。

  重庆市工商局在分析此案时还发现,目前对传销的本质和危害性的正面宣传力度不够,内容上也缺乏针对性,特别是结合案例的宣传少,对学生的说服力还不够强。

  “欧丽曼”传销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公安部等单位已在部署对全国大学生进行警惕传销专项教育。4月26日,重庆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向在校学生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揭穿传销坑人害人的本质,以增强在校学生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记者从重庆市教委了解到,目前此项工作在重庆市各高校已迅速落实。重庆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陈建川告诉记者,工商局正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大学生的宣传教育活动,日前他们到重庆市邮电学院就打击非法传销为大学生们开设专题讲座,受到学生的欢迎。今后此类活动还将进行。

  链接

  自1998年4月18日起传销被禁止

  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

  传销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6种情况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8月13日)

  《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13日 第十六版)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球迷关注亚洲杯决赛
雅典奥运FLASH演示
赵薇邹雪纠纷
广州新白云机场图片集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话题-上海与城市榜样
可爱淘《狼的诱惑》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