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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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0:12 新华网 |
新华网南昌8月13日电(记者李美娟)在江西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过去经常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督;只许可、不监督”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要受到责任追究。这在日前江西省制订的《江西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度(暂行)》中有明确规定。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江西省卫生厅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创新卫生行政许可机制,率全国卫生系统之先,制订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5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其中,创新性的《江西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度(暂行)》首次对卫生行政许可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违法设定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只许可、不监督”或因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收费、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借机摊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卫生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接受有偿服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15种情形,均属行政许可过错追究范围,行政许可过错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将受到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江西省卫生厅法监局局长杨华介绍,江西作出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15种情形之一的都要受到责任追究中的规定,在全省卫生领域激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卫生工作人员担心,这“对自己是否太苛刻”。杨华说,江西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订如此具体的制度,这在全国卫生系统是唯一的一个省。江西省卫生厅近日已以文件形式向各级卫生系统和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下发实施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