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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程序昨在福州台江区第二次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0:39 东南快报

  本报讯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昨日,福州的5个普通百姓对检察机关监督了一回。这缘于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实施监督。

  这5名人民监督员分别是:福州市人大代表毛杏寿、台江区人大代表郑浩勋、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副经理郑炎斌、台江区茶亭街道办事处宣传干事杨杨、原上海街道司法科工作人员刘宝英。5名监督员中有4名从事过法律方面的工作。

  案情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林某某(原系民警)于2003年11月12日晚伙同两名协勤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对明知应以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今年7月20日,台江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并刑拘,7月30日决定逮捕。

  这5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了独立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了表决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符合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昨日,台江区检察院检察长林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往的情况是检察机关监督别人,但自身除了内部监督外,没有外部力量的监督,相当于自己说了算。而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具体案件的监督,使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更加全面,不留死角。

  林泉认为,从台江检察院试行近一年的情况看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可能会出现人民监督员意见分歧较大而不能得出最终表决结果的现象,对这种情况的处理目前尚无章可循。此外,如何确保监督过程不影响诉讼过程也是当前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

  按照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包括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决定的。(来源:王文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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