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推行人民监督员 855人上岗监督起诉办案起良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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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1:07 青岛新闻网 |
近日,发生在滕州的一起非法拘禁案件的公正审理,让人们看到了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去年年底,滕州市荆河办事处计生办稽查队队长王某,以居民秦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非法拘禁秦某的母亲林某和两岁的儿子长达96个小时。滕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5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为了多收罚款而拘禁他人长达4天之久,若不严肃处理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滕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同意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处王某管制6个月。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55名,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673名,占78.7%;有法律工作经验的214人,占25%,其中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的151人,占17.6%。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界中选择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较高法律水平的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对检察院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五种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去年11月5日,省检察院在全省18个分院和33个基层院共52个单位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今年5月,这一制度在全省检察机关得到全面推行。 目前全省已有123起自侦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在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120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3件拟不起诉案件经人民监督员监督,改变了原业务部门的拟定意见。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我省自侦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今年上半年撤案和不诉案件同比分别下降了75%和15.7%。责任编辑:屠筱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