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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度离婚61.8万是不是共同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1:47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7月30日,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桩财产纠纷案。原告王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孙华(王海的前妻)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61.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一次离婚:双方签字证实共同债务18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先后提到两份调解书。这两份调解书与当事双方的两段婚姻有关。

  王海和孙华是大学同班同学,1998年3月,二人结婚。此后不久,王海和父母在罗湖区买下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王海的名字。1999年11月,孙华生下一个女儿,她的母亲从内地来到深圳照顾她,多人共居一套房,矛盾便发生了,王海和孙华开始为小事争吵。2001年初,王海被公司派到内地工作,长期分居的两人感情日渐淡漠,经常吵架。

  2003年4月9日,两人到罗湖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达成了如下协议:

  1、原告王海与被告孙华自愿离婚。

  2、婚生女由被告负责抚养。

  3、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由被告享有及承担。

  在这一次离婚调解中,双方签字证实的共同债务为18万元。

  第二次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离婚几天后,在王海父母劝说下,两人于5月8日复婚。

  复婚后,两人还是经常吵架。2003年8月,两人又因离婚闹上法庭。当时,王海提出:“房子要留给我父母住,其他财产都给你。”孙华不同意,婚没离成。

  2003年9月,孙华搬出了与王海父母共同居住了四年多的房子,她将房产证、户口本、股东代码卡、债券、存折和工资卡等财物拿走,并向法院申请,将价值总共86.1万元的房产、股票和债券冻结。

  2003年10月22日,孙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罗湖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1月28日,第3623号民事调解书下达。调解书中提到,“原、被告复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双方2003年4月9日前的共同财产及债务已处理,本案不再处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孙华与被告王海自愿离婚。

  2、婚生女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从2003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3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

  3、被告在不影响女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随时探视。

  4、现原、被告个人使用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5、本案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7月30日在法庭上,孙华正是以这份调解书为依据,称原、被告在第二段婚姻期间没有共同债务。

  二度离婚前:父母索债将儿子告上法庭

  2003年10月,王海的父母得知儿子儿媳又闹离婚后,于10月8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儿子,要求偿还他们借给他的61.8万元。同年11月13日,第3478号判决书下达,该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借款,有被告书写的借据及银行取款、汇款等记录为证,被告亦予以承认,故本院予以认定。判决被告王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61.8万元给原告。”这份民事判决书正是王海在7月30日的庭审上出示的共同债务的证据。

  2003年12月15日,王海的父母向罗湖法院申请执行。今年1月2日,罗湖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王海在1月7日前偿还债务。

  今年1月8日,王海与父母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将自己名下位于罗湖区××路××苑的房产折价25万,国债20万元和股票10万元先还给申请人,余额在一年内还清。”

  由于孙华已通过法院申请将相关房产证、股票和国债冻结,王海于今年3月26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孙华,要求其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61.8万元。

  今年4月中旬,被冻结的财产已转至孙华名下。得知孙华准备出售房产,王海于今年5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那处曾经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二度离婚后:就61.8万是否共同债务再上法庭

  7月30日,罗湖法庭为此案再度开庭。王海认为,“在第一次离婚调解中,双方签字证实的共同债务为18万元。但当时是在被告的威胁下,原告不敢把借父母的61.8万元列为共同债务”。

  针对原告的诉状,被告认为,双方已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曾有的共同债务产生于原、被告第一段婚姻期间,即1998年3月25日至2003年4月9日,而这期间的共同债务18万元已偿还,罗湖法院第3623号民事调解书中已提到,共同财产及债务已处理。双方第二段婚姻,共同债务为零。原告借父母的61.8万元巨额债务,被告一概不知;另外,原告是以做生意为由向母亲借款,根本没用于家庭生活,所以借款应由原告承担。

  在法庭上,审判员曾问王海:“首次离婚时认定的18万元债务是否在61.8万元之内?”王海说:“在这里面。”审判员又问:“这18万元是否已偿还?”王海说:“没有还。”但是,当孙华被问及同样问题时的回答是:“已经还了。”孙华提供的证据是,王海于2003年4月10日存入他母亲账户18万元。但王海却说:“那是我帮母亲存的父母第二次购房的钱,与本案无关。”他让被告提供还款字据,被告未能提供。被告提供的是,原告在4月10日前先后两次在他自己账户上取款共计14万多元的证明。

  原告还指出,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只有23万元,有双方与各自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为证,共同财产不可能有当初由被告申请法院冻结的86.1万元之多。

  7月30日,原、被告双方都未接受法庭和解提议。法庭未当庭宣判,准备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下达判决书。(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欧阳炜)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少忠说,《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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