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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投资无收益 法院判决外来投资者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3:53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近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盘县乐民镇龙井煤矿侵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根据一审判决书公布的结果,被告人邹林波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其占有的盘县乐民镇龙井煤矿及经营权返给昆明市中山永恒公司,并返还永恒公司投资收益300万元。

  案情回放:百万投资无收益

  1994年7月,昆明市中山永恒公司在盘县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下,到乐民镇投资开发煤矿资源,并与该镇村民邹品恒签订了《合股经营协议》,约定由中山永恒公司投入资金25万元,邹品恒以实物作股投入5万元,共同经营龙井煤矿,煤矿产生的利润由中山永恒公司占80%,邹品恒占20%,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5年,煤矿的法人代表由中山永恒公司总经理朱燕梅担任,正副矿长由朱燕梅任命。

  协议签订后,中山永恒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联营办矿,并取得了龙井煤矿的《乐民镇龙井煤矿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手续。随后,中山永恒公司先后投入150余万元的资金和实物,购置了大量机器设备,并在乐民镇下坝村建永恒大桥一座,用于改善煤矿的生产条件和运输条件。

  1997年,产煤区域的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并开始赢利。与此同时,中山永恒公司与邹品恒的矛盾开始出现。1999年底,邹品恒因病去世,其子邹林波在未经中山永恒公司的任命和同意下,对龙井煤矿进行开采经营,并私自把煤矿矿长更改为邹林波本人。此后,中山永恒公司再未从龙井煤矿的经营收入中得到一分钱的利润。

  官司焦点:合股协议是否违法

  2003年7月,中山永恒公司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邹林波停止侵权行为,并交出其强占的龙井煤矿经营权及投资收益约300万元。

  对于中山永恒公司的诉状,邹林波认为,中山永恒公司与其父邹品恒所签订的《合股经营协议》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采矿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属违法协议,应予解除。

  中山永恒公司认为,《矿产资源法》中采矿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指未经过地矿行政部门批准的转让,而中山永恒公司与邹品恒在成立盘县乐民镇龙井联营煤矿时,经地质矿产部门批准核发了联营的开采许可证,又在盘县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经济性质为联营的营业执照,属合法的联营开采组织,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永恒公司与邹品恒签订的合股经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邹林波在其父去世后,作为龙井煤矿的职工和邹品恒的直系亲属,不但未履行通知义务,反而擅自将矿长更换为其本人,违反了合股经营协议的规定,侵权事实成立。因此于5月10日作出相应判决。

  作者:谭艳嵩 李凯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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