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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虑先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00:21 红网

  《中国新闻网》8月10日一篇报道说,多名法律专家认为,在全面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在具体量刑中坚持“少杀慎杀”原则。笔者对此观点实不敢苟同。

  报道中说,河北行政学院副院长刘日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且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倡导的生命权至高无上原则不协调。笔者认为,对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并不是拿经济价值来衡量生命价值。经济犯罪虽然对生命不构成直接侵犯,但构成了间接侵犯。物质基础是生命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经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社会和他人财富,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了他人的生存基础。

  经济犯罪间接危害不确定的人群,对生命的侵犯更具隐蔽性。经济犯罪的危害虽然不象暴力犯罪那样明显而直接,但其危害到的人群却非常广,危害持续的时间也很长。这种间接侵犯生命的犯罪造成的危害要比暴力犯罪更大。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正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生命。

  关于经济对生命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几个例子。1991年海湾战争后,美国等国家对伊拉克长达十余年的经济制裁,导致数百万伊拉克儿童因缺少药品和食品而死亡,这个数字是两次战争中战场上死亡人数的几十倍。在国内,震惊全国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数十名儿童因食用劣质奶粉而死亡,还有更多的儿童被病痛折磨。在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犯罪分子也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但却害死了很多无辜幼儿,对这些造假者判处死刑可说毫不过分。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这些人一律判处死刑,这也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在具体量刑中已经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原则。

  该报道中还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萧中华认为,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现实中,死刑对贪污受贿犯罪人的威慑力并没有被夸大,现在有些案件之所以给人一种“‘贪’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错觉,正是因为刑罚还不够严厉,所以才给了犯罪分子敢于投机的胆量。贪污受贿者是为了享受经济利益,如果生命被剥夺,自然也就享受不到贪污受贿的“成果”。一般来说,不会有犯罪分子会为钱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死刑对贪污受贿犯罪人的威慑力还是巨大的。我国现在不应该是废除经济犯罪死刑,而恰恰应该是加强这方面的刑罚力度,进而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该报道中还写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提出,对于腐败犯罪的犯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当,对于腐败分子,决不能仅仅是剥夺其犯罪能力,必须要让其尝到犯罪的苦果,只有这样才能惩治腐败。只是剥夺其犯罪能力而不严厉追究,客观上就是在纵容腐败。

  该报道中还有一个观点让笔者难以理解。文中说,“赵秉志认为,对于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规定的死刑,应当及时废止。废止这些犯罪的死刑,易被公众接受,不致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符合。”

  从中可见,此专家明知道废止经济犯罪与国家基本政治形势不符,也很清楚公众难以接受,会引起负面社会影响,但却还是主张废除经济犯罪,实在让人难以理解。不知道专家的这一态度是对谁负责?(稿源:红网)(作者:王晓)(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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