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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片面套用“以人为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03:08 新京报

  近日,有关《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8月11日、12日,《新京报》连续刊发有关评论文章,就如何“以人为本”展开探讨。

  “以人为本”是近年来广为人们所倡导的社会理念之一。笔者以为,这个“以人为本”的概念是广义的,内涵是丰富的,绝不能简单地把“以人为本”套用到生活中具体的某件事、某个环节上,以此作为保护自己、处罚他人的“挡箭牌”。作为一种理念、作为生活中追求的至高目标,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在“以人为本”理念下被法律赋予的权利。单纯运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来强化非机动车、行人的利益,或者司机的利益都是不可取的。

  “以人为本”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任何脱离平等条件的“以人为本”的做法都是片面的。

  比如《“以人为本”为何难胜“以车为本”》指出,在人与车面前,人是弱者,《交通法》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怀。可前不久有位司机在正常行驶,突然发现行人穿越公路,为了躲避行人,他紧急避险,撞到隔离带上,导致车毁人伤,而违法的行人却逃之夭夭。请问这位司机谁来关怀?

  “以人为本”强调的是最大限度保障守法者个人的利益。如果不在保障守法者的利益的前提下强调“以人为本”,就可能会造成在单方面受益者身上体现“以人为本”,却惠及不到应平等享有“以人为本”权益的人身上。

  比如“承担责任”与“接受责罚”,这个概念本身并没错,但问题是在现实中它们是分不开的。既然“承担责任”,就必须“接受责罚”,因为“接受责罚”的前提是“承担责任”。

  “以人为本”不能简单套用到任何事情上。对任何事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制定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守法者,体现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公正。违法者只能与违法者之间去做“以人为本”的比较,而不能与守法者之间进行比较。还有,在目前经济水平还没达到一定高度的情况下,提出巨额赔偿是脱离实际的。“以人为本”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关爱一个弱势群体,随后又制造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思想观念也一样。强调“以人为本”的关键是要树立科学发展的“以人为本”

  观,而不是狭隘、片面、随意套用“以人为本”观。在国民素质发展还不够平衡的情况下,制定法规的前提必须是集大多数人的意见之大成,既要有利于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执行,又要符合当事人双方能够承受的水平,还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否则,一旦法规“失真”,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就是很大的。

  卫龙(北京市民)[ 责任编辑:王亚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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