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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最终原则不容让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03:08 新京报

  8月12日《新京报》报道,广西高院就诸如集资纠纷等十三类案件下发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认为这些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的纠纷“本应由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一通知有悖法治社会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正常关系,也是对公民诉权的侵害。

  人类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实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为了控制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必须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干预,“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为了不损害现代行政所必需的独立、自主和高效,又必须对司法权监督行政权设置界限———由法律为法院确立主管范围,超出这个界限的,法院无权过问。具体到实践中的许多民事纠纷,按职能来说,既属于行政权的社会管理范畴,也属于法院主管的范畴,出现重合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依据法院对民事纠纷具有完全管辖权的传统分工,法院主管优先。

  即假如一个民事纠纷既进入了行政处理程序,同时也进入了司法处理程序,则由法院来处理。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以将某些纠纷的行政处理作为进入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但这种前置性程序的设置并不意味着司法权的让渡。这不仅因为民事争议本身即是法院的主管范畴,同时,行政机关的处理要受到司法最终原则的支配,也是法治社会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广西高院将诸多涉及特殊领域的案件交由行政机关处理,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专业性强、效率高的特点,本身并无不妥,关键是其将属于自己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的最终决定权也“拱手相让”。这不仅是自己对法律赋予自己权力的剥夺,也侵犯了现代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制约的宪政原则,不符合现代司法最终原则的法治要义。

  再说诉权,其在行政权与司法权构建的宪政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呢?无疑,在现代法治社会,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就民事争议而言,不论是否经过了行政处理,只要公民提起了诉讼,法院就应当给予充分、完全的解决,否则就是对公民诉权的侵犯。可种种实践表明,公民的诉权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来说,往往显得无力,在发生对抗时,诉权则必损无遗。广西高院的通知就是明证。其最终的结果,是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从法律效力的适用规则和立法权限上看,广西高院以对外不公开的通知形式让渡涉及公民宪法诉权的重大问题,也有悖宪法和法律规定。别说其本身无司法解释权,就是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也只能就具体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而不能对已有法律作限制性解释。广西高院的通知涉嫌限制和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诉权,有悖于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基本分工和结构,也损害了健全法治社会人们对司法和法律所应具有的信仰。

  王敏(北京教师)[ 责任编辑:王亚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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