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发明家金徐凯45万元“垫资”之争尘埃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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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16:52 新华网 |
新华网成都8月14日电(任硌、刘忠俊)8月10日,四川眉山打工仔发明家金徐凯,收到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困扰其半年之久的45万元“垫资”之争胜诉。 2002年,深圳投资方熊秀平与金徐凯签订合同,于同年10月在四川眉山注册成立“舒尔保洁企业有限公司”(下称舒尔公司),生产金徐凯专利产品“马桶卫生拉膜垫”。2003年4月,舒尔公司股东讨论通过新章程,载明公司由股东熊秀平、金徐凯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150万元人民币,熊秀平以货币出资105万元,金徐凯以货币出资45万元,分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70%、30%。同年4月3日,熊秀平要求金徐凯出具“说明”并载明:舒尔保洁公司注册之时,金徐凯是以专利技术入股,当时由于技术无法进行评估,投资款45万元人民币是由熊秀平划拨,该款属于熊秀平的投资。而这45万元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由此引发了后面的两次官司。 2004年2月,熊秀平向眉山市东坡区法院起诉,要求金徐凯返还45万元借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舒尔公司章程载明,原、被告均以货币出资。原告出资105万元,被告出资45万元。被告的出资是由原告垫资,此已由原告出具的“说明”予以证实。被告反驳称其是以专利技术入股而取得股东身份,此与本案事实不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被告的反驳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垫资45万元人民币为被告取得了股东身份,已使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其垫资的4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由被告金徐凯返还原告熊秀平为其垫资的出资款人民币45万元。 随后,金徐凯以自己与熊秀平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为由,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熊秀平的诉讼请求并赔偿损失,包括诉讼支出和专利技术被冻结的损失。眉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于2003年4月3日出具的“说明”中,明确了舒尔保洁公司注册之时,被上诉人是以专利技术入股,当时由于技术无法进行评估,投资款45万元人民币是由被上诉人划拨,该款属于被上诉人的投资款。 而“说明”的内容既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垫资”的事实。按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垫资的事实。因证据不足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上诉人承担。法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熊秀平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