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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保护违法者权利是法治的精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00:39 新京报

  8月14日《新京报》报道,密云县穆家峪镇村民张先生擅自建设房屋、猪圈、厕所,镇政府作出了要求其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张先生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尽管认定了张先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事实,但还是以类似决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为由,判决撤销了镇政府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彰显了现代法治“违法者也有权利”的理念,违法者有要求给予正确、合法处理的权利。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重实体”观念的影响,我们的执法方式特别重视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的事实,认为只要是制裁违法行为,至于具体措施的采取就是次要或可以忽略的事了。

  岂不知,在现代法治社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一项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设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

  该案给行政执法机关的警示,就是要摒弃传统、落后的“重实体”观念,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每一项法定权利。

  王敏(北京教师)[ 责任编辑:罗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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