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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并不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00:39 新京报

  日前,在检察改革暨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表示,政法工作一定要处理好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这一目标既是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党的十六大所确认,更汇聚为全国上下的共同呼声。在这样的形势下,“放权”在近年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有着充分的反映。《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要还权于合议庭,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逐步取消院长、庭长未经审判程序个人决定案件的做法。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积极推进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制。这些鲜活的制度实践得到了“两高”的高度认可,并被认为“催发了法官、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了他们的办案责任心,提高了办案效率,保证了办案质量”。

  但另一方面,不时曝出的司法腐败个案,在使人们倍感触目惊心的同时,也让“收权”又成了现实。于是我们发现,在推进主诉检察官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在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全而不遗余力;我们更发现,就在诸如个案请示等有碍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些制度被逐步取消的同时,更高层级的司法机关又籍院长引咎辞职制等种种形式的错案责任追究加强对审判权的控制,或迫使院长们加强对法官权力的控制———这的确令法院院长们尴尬:如果我对案子没有决定权,凭什么要我院长,而不是法官引咎辞职或承担错案责任?

  “放权”是目标,“收权”是手段。“放”与“收”都没有错,但应当看到,“收”并不是“放”的反面,而应成为“放”的保障。打个比方,就像我们在高速公路上把一辆只够跑150公里时速的车,突然跑到了200公里,如果没有足够灵敏的刹车装置作保障,翻车的危险总是时刻存在着。

  但我们又不能固守原来的时速不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改进车辆的制造工艺,把刹车做得更灵敏,更安全。

  在司法改革中,我们赋予司法官员以独立的司法处分权,使得法官、检察官对人民生命、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的直接影响在加大。但司法官是人而非神,如果缺乏好的制度制约,作为人的司法官同样难免会滥用其手握的权力。因此,“放权”要辅以监督机制的相应跟进。这就是贾春旺检察长近日所着力强调的检察改革“一定要处理好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的所在。

  当前,监督司法机关机制的加强并非取决于监督机构的多寡,而在于有没有一种监督能够对司法官们产生实际的影响力,以真正实现司法活动的权责统一。在一个法治国家里,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并非是水火不容的选择,它们原本就可以并行不悖。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责任编辑:罗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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