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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部门不能代政府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3:05 红网

  央视《今日说法》近期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2001年9月,武汉市黄陂区在一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进行统一收缴的行动中,由于“收缴人员在搬运过程中的不慎”,导致爆竹发生爆炸,酿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最近,因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而获罪的作坊老板刘小望在狱中提出上诉,要求当地公安分局对自己家人死于爆炸、房屋被毁一事作出赔偿。经法院审理,表示“积极应诉”的公安分局最终败诉,刘小望获赔15万元。

  此事虽然已经画上句号,但依然留下一个疑点:在本案中,应该履行赔偿义务的究竟是公安分局,还是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从相关报道中得知,此次收缴行动是由黄陂区政府作出的决定,而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在落实这个决定时,不是将其交由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是越俎代庖,由镇领导带队,临时抽调一班非专业人员去执行。显然,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站在被告席上的应该是违法行政的当地政府,而不是参与配合这项工作的公安分局。

  整个诉讼案件从当事人提出主张到案件审理终结,应当承担责任的区政府一直保持缄默,本无过错的公安分局却心甘情愿奉陪到底,难道这仅仅就是因为当事人状告的就是公安分局?椐刘的家人介绍,他们是看见收缴人员中有穿警察制服的,并不知道组织这次行动的是区政府,所以才向公安局索赔。原告可以不了解内幕,但作为被告的公安分局,不可能也不清楚自己是当了冤大头吧?明知是代人受过,却积极应诉在先,承担赔偿责任在后,难道当地公安部门对冤假错案有了特殊偏爱,乐得把自己也拉扯进来过一把瘾?如此反常之举,令人匪夷所思。

  其实,在政府的低调回避和公安分局的积极应诉背后,折射出的是两种不同的心态,这两种心态又正好诠释了双方不同的角色定位。对区政府而言,它无疑看重的是自身的形象,是领导的威信,站在被告席上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总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何况还是一桩注定要败诉的官司;而在公安分局看来,既然是国家赔偿,羊毛反正出在羊身上,在不损及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以维护政府形象的名义奉献一次无代价的牺牲,何乐而不为?于是,在这件诉讼案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怪象: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无错可究,因为它是代人受过;而有错可究的另一方则成了局外人,轻易地逃避了责任。所谓的国家赔偿在这里变成了签发支票的纯粹经济活动,白花了纳税人的钱,连个教训都没能留下。

  这就让人不得不有了这样的疑虑:国家赔偿这项法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否先天就存在某种缺陷?试想,如果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同时,对造成赔偿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个公安分局还会不会甘背黑锅,去当别人的替罪羊?

  从表面上看,下属部门替政府承担责任,是为上级分忧,顾全了大局。实际上,这样做不仅助长了官场上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更重要的是败坏了政府的声誉,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群众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公正严明、尽职尽责的政府,如果相反,这个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就要大打折扣。近年来,国家赔偿已成为热门话题,这一方面说明了社会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离全面建立公正的法治环境尚有一定的距离。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之所以明目张胆的大量存在,从而导致国家赔偿案例时有发生,结症就在于很少有人因此被追究、被绳之以法。诊治这个顽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在这方面,政府理应做出表率。(稿源:红网)(作者:梅广)(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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