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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争议两条底线不能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3:10 新京报

  昨天,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集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截至昨天上午的统计数据表明,“机动车负全责”已成为争议最多之条款。据观察,这些争议不仅仅体现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及首都之窗所收到的电话和留言上面,亦不仅仅体现在各大网站BBS和新闻跟贴上,还体现在首都多家报纸和电视的相关报道及评论上。

  “机动车负全责”之争议,针锋相对,精彩纷呈,令人眼界大开,收益良多。这表明,惟有开门立法抑或政务公开,建立更多表达渠道,公众才可能奉献出自己的智慧。还表明,惟有与公众利益真正密切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公众参与的态度才会积极,才不会让号召冷场和自说自话。

  此次争议虽热闹非凡,但条分缕析之后就可发现,正反双方争议实则纠集于一点:“机动车负全责”是否理想化过了头,是否人性化过了头。头一回合,赞方称,此举高度体现对行人这一弱者的保护。而反方以为,机动车里也是人,法律面前当人人平等。后一回合,反对方举证:去岁以来,交通事故70%皆源于行人违章。支持方则回应,行人违章实乃机动车横冲直闯所逼。

  纵观媒体,对“机动车负全责”,质疑多于支持,批评超过欢迎。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此次争议呢?

  目前,有一种说法值得关注。有论者把此次争议看成了一场论争———一场“无车族”和“有车族”的规则之弈,一场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之辩,一场市民和中产阶层的立场之争。并且认为,通过他们的阶层就可以清晰地判断发言者的立场,或者通过立场可以判断发言者的阶层,正所谓“屁股决定脑袋”。此时,政府理当调整政策,使各个阶层利益更和谐。这样分析也许不无道理,但是,我们不赞同这种“泛意识形态式”的判断。在当前的现实语境下,这种标签式的判断反而可能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问题之所以简单,而不需要扯得太远,就是因为交通安全问题中存在着两条非常清楚的底线———法律底线和正义底线。只要不突破这两条底线,所有争论全属正常,所有观点均可接受,所有立场皆可宽容。

  法律底线,亦即现有法律规定不能突破。

  一是今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交通事故损失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目前,惹人瞩目的北京二环路车祸已按此处理。

  二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原则”,机动车即使无过错,也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可以推断,只要行人不是故意制造事故,机动车就必须承担责任。由此对照,可以发现,北京实施办法的对应条款———69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突破法律对行人这一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当然该条款规定过粗,需要细化,不能将行人故意肇事的责任也加到机动车头上,而应将双方的责任划分加以细化。

  正义底线。任何一个社会正常运转都必须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行人对机动车来说无疑是弱者,这是一个不需要证明的常识,正像公民相对官员,普通市民相对警察都是弱者一样不需要证明。惟有在法律上一定程度地不平等地对待机动车,才能在实际生活中平等地对待行人。正像法律规定官员必须申报收入而普通公民则不必公布财产一样,这就是正义。有时,无原则就是最大的原则。机动车也许很多小道理很有道理,但必须服从弱者优先保护这个大道理。

  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位负责人称,下月初将就实施办法举行立法听证,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市民意见不能白提。”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报评论员子曰[ 责任编辑:李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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