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辞职就走人 被判赔1.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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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9:28 东南快报 |
本报讯 日前,王某因无法证明自己办理了有关离职手续后才离开公司,被判赔给公司1.7万多元违约金。 2001年4月,王某到一公司上班。同年11月1日,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大约干了2年,王某觉得公司老超时加班受不了,于是,去年6月份,王某离开了公司。 王某的“不辞而别”惹恼了公司,于是公司以王某累计旷工4天为由,对王某作出开除处理。 王某离职后2个月,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 王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严格履行。王某在未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王某违约在先,得向公司付违约金1.7万余元。 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至今未办理是公司拒不办理的结果,且自己已离职,公司对其作出开除的处理应属无效。 公司却称,是王某严重违反了厂规被依规定依法开除的,并非王所诉的其它原因。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离职申请符合公司规定,并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或公司也同意王某离职,故王某主张没有违约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