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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也要靠法官去争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9:57 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之秋风专栏

  去年9月1日,广西高级法院下发了180号通知,指导本区各级法院对13类案件暂不受理。这13类案件均为集资纠纷等群体性案件,上诉方动不动就是上百人。尽管180号文件备受争议,但在过去的11个月里仍在广西各级法院得以执行。

  广西高院的理由是,这类案件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法院受理后,有的因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有的审结后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法院认为,这类案件由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更合理一些,比如,政府手里有财权,许多问题他们完全可以顺利解决。

  我们更仔细地分析便会发现,广西高院回避的案件之所以均为群体性案件,是因为引起纠纷的大多是政府部门。只有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企业,才有可能影响数量较多的民众。在广西高院的通知中,大约有八九类案件属于这种性质,具体又可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明显有失公平,给某些群体造成损害,比如,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纠纷。第二类则是政府的政策突然调整,打乱了当事人的预期,给当事人带来损害。比如,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等等。

  所有这些案件,起因均为政府部门不当行使其权力给民众造成损害。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严重地方化,缺乏独立的财政、人事权,也缺乏必要的权威,因而这类被告即使被民众告到法院,法院也无计可施。即使作出判决,尤其是作出有利于民众的判决,如果行政部门拒不执行,法院也无可奈何。因此,法院的理性选择就是躲避。

  话说回来,这样的回避虽然可以理解,却是不适当的。不管是从政治理论,还是从普通民众的预期来看,诉诸司法机构都是人们在面对行政权不当行使给自己造成损害时,在现世所能找到的最终的救济渠道。倘若这个渠道被法院自行堵塞,则民众真的就投告无门了,只好无穷无尽地去上访,或通过制造极端事件来表达愤怒。因此,法院的这种躲避态度,恰恰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法院的公正执法形象。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法院直面现实,并对涉及到行政部门的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司法独立或正义能否实现,不是看法院能否对两个普通民众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这并不是一件难事,而是要看法院能否对普通民众与行政部门及其官员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后者才是判断司法机构是否独立、社会秩序是否正义的试金石。

  广西高院的通知表明它没有通过这次测试,甚至没有胆量去接受这样的测试。法官们一方面羡慕法治国家的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又抱怨自己面对的干预太多。但是,一切都需要有个开头。根据权力的性质——它总是趋向于不受限制——考察过往的历史,恐怕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官从一开始就能获得足够的独立地位,使他可以万无一失地在处理民众与行政部门的纠纷时保持公正。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政府也已作出种种努力,致力于用法律来约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核心在于给行政部门标划出细致明确的界限。然而,法律、法规自己是不会说话的,法官才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法律的适用者、解释者。因而,归根到底,法官才是行政权力界限的标划者。在法官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到权力部门的,也许数量不会很多,但对于法官的职能来说,这类案件却是最重要的。只有这类案件被公正裁决,权力机构才能知道自己的界限,民众才有可能对法律和正义保持信心,法院的权威也才有可能树立起来。

  不管从哪方面考虑,法院都应当在涉及到权力部门的案件上,充分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裁判之权。广西高院的通知则暴露了法院对自己正当职能的逃避和面对权力的胆怯。法治和司法独立,仅仅写在宪法、法律中是远远不够的。毕竟,当事人只有通过具体的案件,才能确信司法是独立的,正义是可以恢复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独立,是通过每一位法官甚至是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法官,在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决中逐渐获得并得以维系的。如果没有一群具有勇气和智慧的法官,法治秩序和司法独立恐怕是难以形成和维系的。

  本期专栏作者

  秋风: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十年砍柴:法制日报记者小七:上海知名网友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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