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法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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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0:5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四年一次的奥运会和一个个响亮的城市名字一路同行:雅典、巴黎、东京、伦敦、汉城……奥运会使举办城市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同时也为这些城市带来了旅游、就业和永久流传的体育精神,它甚至能够改变一个城市的地位,如1992年的奥运会,使巴塞罗那从欧洲的一个中等城市一跃成为欧洲第七大城市,一下就“改写”了西班牙和欧洲的城市版图。 然而,奥运会后留给举办城市的并不都是美好的回忆,如1976年第21届奥运会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举行,由于奥运会规模的膨胀,举办奥运会所需要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投入急剧增加,致使该届奥运会出现了10多亿美元的巨额亏空,该市的纳税人直到20世纪末才还清这笔债务。为了历时16天的奥运会使该市的纳税人负债20年,人称“蒙特利尔陷阱”。再加上举办奥运会对当地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一些居民自然会反对在自己的城市举办奥运会,如美国的丹佛市就因此而不得不将已经得到的1972年冬季奥运会举办权交回,由国际奥委会另外选择在日本札幌举行。 事实上,举办城市在表面的荣耀背后,在奥组委的组织下,根据其与国际奥委会所签订的正式协议———“举办城市合同”,承担着大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如提供组织奥林匹克运动会所需的完全的财务支持,安排或者建设符合要求的竞赛场地、体育馆、训练场地及相关的配套建筑和设施,安排运动员及其随行人员和体育官员的食宿,提供医疗服务,解决交通问题,满足传媒向公众提供最好的比赛信息所需的各项要求,保证在主办城市及其周边没有政治集会或者重大会议举行,组织奥运期间必不可少的重大文化活动,另外还不可避免的伴随着有关安全、环境、语言翻译等问题的解决与保证。 18世纪法国著名的经济、法律学家巴斯夏在奠定其学术地位的名著———《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一文中,生动形象地描述了事物的表象与潜质。四年一度的奥运会现在又如火如荼地在其发源地雅典上演了,人们看得见的是举办城市的辉煌与荣誉,而看不见的则是其背负的使命与责任。荣誉似法律赋予的权利,昭示着人类的理性与期冀,使人向往之而追逐之;而责任则如法律加诸的义务,虽然意味着付出和担当,但却是享有权利的代价或前提。因此,让我们为今日雅典的成就而庆祝,也为他们的付出而赞赏;同时,当我们期待着2008北京奥运时,我们也应当多一些使命感和责任感,并以此换取北京奥运的更大荣誉和辉煌。(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