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未过户承担车祸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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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2:12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朱勇通讯员万剑峰)货车已卖出去8个多月,车祸也跟自己搭不上任何关系,奉贤一工贸公司却不得不先行垫付49.8万余元赔偿。这一切都源于该公司在卖车给李某时,贪图省事没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致自己在法律上仍是货车的主人。 今年3月19日中午,奉贤某建材供应站司机李某驾驶公司货车在星公路口向西200米处,撞上迎面驶来的桑塔纳轿车,致使轿车司机邱某及乘客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与此同时,交警发现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却是案外人工贸公司。经调查,工贸公司在去年11月卖车给建材供应站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在处理完丧葬事务后,邱某与曹某的家人将李某、建材供应站以及工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8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因过失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当与雇主建材供应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以及建材供应站赔偿两受害家属各类损失49.8万余元。由于工贸公司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然是货车主人,因此判决工贸公司先行垫付全部赔偿金额49.8万余元。 8月13日,在拿到判决书后,工贸公司颇感委屈。对此,该案的主审法官李前在接受采访时提醒:车辆的交易必须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买卖才算真正完成,工贸公司正是吃了未给货车办理过户的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