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令”再次遭遇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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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2:2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一度备受争议的“禁摩令”再次遭遇尴尬:继长沙市民陈树之后,经历违“禁”处罚的岳阳市政协委员、民革党员刘铁山以“禁摩令”违法为由,一纸诉状将其执行机构送上了法庭(本报8月12日1版)。“禁摩令”还能走多远,又一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通观各地政府“禁摩”的动机,摩托技术性能较差、车速慢、易发生车辆机件故障,档次低、外观差、环境污染大、有损城市形象与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是主要因素。然而这种“公共利益”下的政策产品却不断受到质疑:一方面认为“禁摩令”与刚刚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其法律正当性值得商榷;一方面认为“禁摩”让路、轿车享受,难脱嫌贫爱富之嫌,有悖公共政策的公平性。 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共产品的安排,需要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然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长彼消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禁摩令”实现了缓解道路压力、减少交通事故和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但缺乏表达民意的听证程序和维护私人权利的救济措施,大都一禁了之。对于证照齐全的摩托车主来说,不但承担了“禁摩”带来的过多的“沉淀成本”损失,还承受着“相对剥夺感”的心理压力,成了“多数人暴政”的牺牲品。 因此,公共政策还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逻辑。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政府作为特殊的“法人主体”,其行政行为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即“无法律无行政”的理论逻辑。《行政许可法》最根本的原则就是限制政府权力、彰显公民权利,这无疑成了人们挑战“禁摩令”、救济私人权利的有力武器。 “禁摩令”官司表面上看,是一起“民告官”的特殊个案,本质上却反映了公共政策与法律的逻辑冲突。对于法律的最终裁决,我们姑且拭目以待。但“禁摩令”听证程序和救济措施缺席的政策垢病已成不争的事实,当引以为戒!刘祖华(长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