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不白撞”案司机不冤(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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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2:38 法制晚报 | ||
撞人惨剧司机有条件避免 昨天,交管部门公布了认定刘某责任的数据。据司机刘某说,他当时正以每小时七八十公里的速度行驶,在距离大约100米的地方司机发现了曹某。根据事故现场勘测结果显示,刘某的奥拓左前轮制动距离为28.35米,右前轮为20.81米。 因此,交管局方面称,在发现曹某到与之相撞,刘某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刘某只是在发现行人后,先按喇叭,再轻踩刹车,最后眼看着要撞上了,才将刹车踩死,并在慌乱中向左打轮。 曹某倒地后,距离中心隔离带只有20厘米的距离,说明她已经走到了路边。根据检测数据显示,事发时曹某距离内侧车道的右侧边缘距离为2.4米,而刘某的奥拓车宽只有1.5米,所以如果当时刘某向右打轮,完全可以从曹某的身后开过。但是刘某当时判断错误,采取的措施却是向左打轮,这就形成了“追着撞”的结果。 责任认定双方各担一半 据宣武交通支队事故科科长介绍,在这起事故中,虽然曹某横穿二环主路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刘某因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并在发现情况后没有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同时,因刘某驾驶的奥拓排气量为1000CC以下,按照规定,这样的车不能走二环路的最内侧车道,因此他违反了分道行驶的规定。所以,交通队认定刘某与曹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两种责任当事人应该分清 交管局王副局长表示,新法实施后,很多人混淆了两种责任。新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个责任是事故的原因责任,这个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中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的责任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的认定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责。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9日晚上8时55分,行人曹女士步行进入宣武区南二环主路,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此时刘某驾驶“奥拓”牌小客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当刘某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但小客车还是撞倒了曹某,致曹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判定:该女子穿行二环主路属于违章,但奥拓司机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亦属违章,应负同等责任。 曹某的丈夫、母亲将司机刘某告上法院,索赔近24万元。此案被称为新交通法实施后“撞了不白撞”第一案。 专家说法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对记者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制定,要找到司机、行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者的平衡点,要防止走极端。 对于“撞了不白撞”,姜明安提醒立法者要分情况处理:“如果行人有过错,司机有过失,那么司机就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行人有过错,而司机根本不能预见,虽然也要承担责任,但承担的责任要小得多。如果行人没有过错,司机也没有过错,则应当由双方共担,还应当分得更细一些。” 也有专家指出,公平、公正是任何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都需要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能本着所谓的强者、弱者逻辑,把交通事故的当事双方不平等地分开。 作者:白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