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排污,最高可罚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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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4:0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近日,环保部门在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中,对一些违法企业分别处以罚款甚至停产。这也再次提醒企业要增强环保的法律意识。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之一,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过去,由于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其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执行不到位,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一些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者没有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意识,造成相当一部分小企业处于无证排污的状态。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对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过期排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即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希望各排污企业要积极办证,该补办的也要补办。 目前,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方式是:新、扩、改建企业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时,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领;已经投产尚未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两种,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视排污者的具体情况,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污的,必须重新申请办证,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接受发证机关或其指定单位就持证期间的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再次申请办证的依据。` (谢卫东 吴乾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