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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员必须持证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3:01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刘墨非)从今天起,《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今后无论单位或个人申办药店,都可直接到药监部门登记,有关部门将不再对新开药店的数量进行限制。

  市药监局副局长方来英透露,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经营药店。至于北京的药店数量多少才适宜,方来英表示,应由市场来回答。

  新法规明确规定药店营业员必须持证上岗。新规定要求,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市药监局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保证市民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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