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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号文件”是法院行政化的产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3:50 中国青年报

  2003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下发了“桂高法[2003]180号”通知(简称“180号文件”),要求区各级法院暂不受理集资纠纷案等13类案件;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这份不对社会公开的“内部文件”成为广西各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的准绳。(《新京报》8月12日)

  作为司法机关的高级法院通过发布“内部文件”直接约束各级法院的司法行为,作为司法机关的各市、县级法院居然严格遵照“内部文件”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多么似曾相识的景象,简直与科层制的官僚行政组织如出一辙!透过广西高院的“180号文件”,我们清晰地看到一个高度行政化了的司法体系。

  下级机关隶属于上级机关,上级机关通过发布内部文件下达命令,约束下级机关的行为,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这是行政体系内的行为通则。然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最大区别在于,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为法院不能隶属于任何公权机关———其上级法院也不例外———否则就有悖于司法独立的要求。各级法院在自己的审级中独立审理和裁判案件,对于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各级法院有权独立判断是否受理或如何裁决,而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的审理发布命令和指示;同时,下级法院也没有义务将自己的审理情况报告给上级法院,或者从上级法院得到某一个案件审理的具体指示,然后遵照执行。上诉制度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法律监督的惟一合法途径,除此之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行为的任何干预都有破坏司法独立的嫌疑。

  为保证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便明确否定了司法体系内对上负责的层级隶属关系,为司法权的独立生存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然而,现实中我国司法体系行政化程度非常之深,以至于已经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行为习惯,渗入各级法院的日常工作与各级法官的行为意识之中。于是,高度行政化了的广西高院会理所当然地对自治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发文,以行政命令的口气,要求各级法院“认真研究贯彻执行”;而高度行政化了的广西地方各级法院也理所当然地以上级法院的文件为准,将国家法律暂且放在一边,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法院的命令,毫不容情地将向司法机关寻求公正的公民拒之门外。

  当法院高度行政化之后,独立审判往往只能成为泡影;更为严重的是,高度行政化潜移默化地侵蚀掉了各级法院对法律的敬畏,淡化了法官脑海中的法律意识。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而高度行政化了的广西高院却试图以一纸“内部文件”约束全区法院行为的权力,这显然是典型的违法越权行为。当然,违法的还不止广西高院,在漫长的11个月中,惟“180号文件”马首是瞻的广西各级法院剥夺了一个庞大群体的诉讼权益,不可推卸地背上了违法侵权的责任。由此可见,对于高度行政化了的法院,我们既无法冀望他们维护独立的司法权,更不能相信他们能够捍卫法律的尊严———这就是广西高院“180号文件”给我们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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