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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改造国企的思考(专题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5:31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吕博 韩春霖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十分重要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对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至关重要。

  一、外资并购现状

  2002年11月,国家相继颁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规章,对以往的利用外资战略做出了重大调整。未来几年,随着国家对外商投资政策的逐步放宽,预计直接式并购将取代以往的迂回式并购而占据主流地位。国有上市公司因在行业内居优势地位,会优先成为外资并购的对象。

  但是,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产生的冲击和影响也应当有充分的准备。首先,国有企业被并购后,原有的供应链将被改变,对其所在的行业甚至上下游关联产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其次,收购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产业垄断问题,从而降低市场效率,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在并购发生过程中,政策方面的漏洞也可能引发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我国面临的机遇

  由于我国以往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部门,第三产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较少,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的加大和国有企业跨国并购政策的出台,会使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能力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投资政策、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问题上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服务领域的开放进一步扩大,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机会越来越好,并购规模可望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三、主要制约因素

  影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规模小,国际化程度较低,金融改革滞后,金融品种、避险工具缺乏,配套政策不完善,制约了更直接、更快捷、更大规模的外资并购,增加了并购成本和风险。目前,外商在我国企业的并购模式总量上较少,支付手段也比较单一,退出机制不够灵活。

  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以国有控股公司为主,国有上市公司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受到严格限制。对未上市的国有企业来说,当前,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仍未理顺,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未得到确认。产权不明晰成为利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障碍,并购风险使得外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由于国有企业的在职管理人员及相关政府部门实际上对企业享有控制权收益,企业并购会导致这种控制权的丧失和调整,甚至导致原经理人员的去职,不少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直接领导为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企业并购持排斥态度。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其实也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最大障碍。

  目前,我国法律和制度上的欠缺成为外资并购难以实施的重要障碍。外资并购涉及公司运作、社会保障、证券交易、破产等多个方面,需要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相关法律进行配套。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也使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加大;缺乏对股东权利、少数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职工利益的保护制度,对反垄断控制、外资并购国有资产应遵循的评估制度等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并购多数由企业自己策划完成,缺乏中介机构的有效参与,制约了外资并购的运作效率。

  因此,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跨国并购审查法,完善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依靠法律手段来规范外资并购,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鼓励中介机构的参与,都是目前急需完成的任务。

  (作者单位:商务部研究院)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8月1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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