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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益论与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8:15 人民网

  阮志孝

  一谈到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不少新闻工作者头脑里出现的就是记者遭遇暴力的画面:殴打、关押、毁损采访器材等,似乎新闻工作者的权益就是记者的权益,记者的权益就是不遭受暴力的采访权益。因此,只要记者挨了打,维权问题就成了热门话题,过上一阵,也就冷淡下去了。有人说:维权,就是为了不挨拳头。要想有持久的维权,科学的维权,看来,首先应该从理念上讨论清楚这样一些问题:新闻工作者到底有哪些基本权益,受到哪些损害,应该从哪些方面加以维护。

  1.两权益论:新闻工作者的权益

  在新闻工作者的权益问题上,笔者主张两权益论。在笔者看来,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益有两类:一是公权益;二是私权益。何谓公权益?就是新闻工作者作为新闻从业人员代表公众应该行使的权力及利益。具体而言,公权益指的是新闻传播权益:即法定的新闻采访著作权益、编辑出版权益、新闻媒体的经营权益。何谓私权益?即新闻工作者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个人权益,如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名誉权益等。公权益是工作权益,是新闻工作者服务社会,并由此获得、享有社会分配利益的社会权益;私权益是作为公民的新闻工作者的生存、发展权益。失去了公权益,私权益就失去了社会保证;私权益被侵害,公权益就没有可靠的物质基础。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我们讲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益,就是要讲二者的统一,就是要讲二者的和谐关系。看不到二者的统一,不能深刻理解二者的和谐关系,就不能说我们对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益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二者的统一,二者的和谐关系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新闻工作上。就是说新闻工作者两方面的权益都存在于新闻工作中,新闻工作是两种权益:公权益和私权益存在的充要条件,或者说基础。

  2.新闻工作者权益的侵害

  从上述两权益观来看,对新闻工作者权益的侵害必然会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公权益侵害;二是私权益侵害。所谓公权益侵害,指的就是非法干涉、剥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著作权益、编辑出版权益、新闻媒体经营权益;所谓私权益侵害,就是侵害新闻工作者的私人权益,如伤害身体,损坏个人财产,毁损名声,污辱人格等。

  新闻工作者权益侵害有典型的职业特点,它包括两点:一是在公权益行使过程中或与公权益行使直接相关;二是因行使公权益而私权益受侵害。如不符合上述两个要件,哪怕是发生在新闻从业者身上的权益侵害,也不能认定是新闻工作者权益受侵害。“在公权益行使过程中”的界定,是指正在从事新闻采访、著作、编辑出版、新闻媒体经营或与之直接相关的工作。在这种工作状态中,被非法中断、停止运作,人身、财产、名誉受到侵害,那么新闻工作者的公权益和私权益都受到了侵害,这就是典型的新闻工作者权益受侵害。如公权益得到行使,新闻工作基本完成,从事新闻工作的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或因为工作被伤残身体、毁坏名誉、污辱人格等,那就是新闻工作者的私权益受到侵害。如果一个人的身份是新闻工作者,但他(她)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从事其它事业,或涉及与新闻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因其它原因,如家庭纠纷、邻里纷争而受到伤害,就不是新闻工作者的权益受侵害,而只是作为公民的一般的私权益受侵害。

  3.新闻工作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分析

  新闻工作者权益被侵害有三种情况:一是公权益被他人侵害,如采访写作、编辑出版,报纸销售被非法禁止等;二是私权益因行使公权益而受侵害:如因采访、出版、经营而伤害身体、损失财产、受到污辱等;三是公权益被自己侵害,如,不作为或少作为而侵害公权益,因谋取不正当私权益,即以权谋私而侵害公权益。

  就第一种情况来看,公权益被他人侵害的情况在实际当中存在不少。新闻工作者权益受侵害首先就是公权益被他人侵害。迫于暴力威胁或某种势力的压迫,新闻工作者明哲保身,主动放弃手中的新闻工作,新闻公权益得不到行使或中断,就出现单纯的新闻公权益被他人侵害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反映很少,确切地说,是暴露出来的少。其原因是因为新闻工作者出于息事宁人,出于对“生态环境”的考虑。就第二种情况来看,最为普遍。新闻工作者的私权益受侵害,多是因行使公权益、捍卫公权益而发生。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每一次新闻工作者权益被侵害事件几乎都表现为围绕公权益实现而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从现实来看,这种情况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工作者的权益被个人侵害,如某人对父母不孝,用暴力对付记者采访,这是比较好解决的一类问题。另一类问题就麻烦了: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个人。如某省教育厅的保安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疯狂殴打、拘禁前去采访的记者,就是这样一类不仅仅涉及个人的典型事件。对于这样的事件,社会舆论的着眼点大多是血淋淋的暴力镜头,是新闻工作者的私权益被践踏、被蹂躏,这些最能够激发公众的义愤,获得同情与支持。而对于新闻工作者的公权益被严重侵害,在媒体上,在舆论界反映就相对微弱。这里面的原因就在于侵害权益的“他人”容易在侵害“私权益”方面加以明确界定,而侵害新闻工作者公权益的责任就无法让其承担。

  在以上三种情况中,前二种都属于他侵害,即被他人侵害;第三种则大不相同,是自侵害,即新闻工作者自己侵害自己的权益。对于自侵害,在学术界、理论界还没有多少研究,实践中也还缺乏深刻认识。首先就新闻工作者的不作为或少作为来看,这种现象在我们身边并不少见,在端铁饭碗的新闻从业人员中,特别是地方党报的从业人员中,常常可以发现这样的事例:该采访的不采访或少采访,该报道的不报道或少报道,该编的不编或少编,该发的不发或少发。有人说,中国的新闻工作者没有想报道什么就报道什么的权力,却有不想报道什么就不报道什么的权力。这样的作为,谁都难以说出子丑寅卯来,因为它们属于新闻工作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在性和量上都难以把握。看不顺眼,也最多说他一个懒散,对工作不负责任而已。其实,就这样的人而言,并非是一个“懒散”,一个“不负责任”可以了得的。他们的头脑并不懒散,有一大堆理念在其中活动,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做事情多出错,但求平安好拿钱”,等等。这类不作为或少作为的新闻从业人员,他们的理念没有一个不是来源于实践的经验,而且都很深刻,很能深入人心。从这些人的立场出发,不作为或少作为,事实上是一种所谓自我保护式的维权。按照笔者的观点,是维护私权益。然而,这样的维护私权益,却是以伤害公权益为代价的,是因私而损公,是自己侵害自己的公权益。再看以权谋私。这里的“私”是什么?就是私人权益。“权”是什么?就是公共权力,就是法定于新闻从业人员代表公众应该行使的权力。以公众代表的身份使用公众的权力谋取私人的不正当权益(如钱财、社会地位等),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就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不正当私权益的新闻从业者自己。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指出:有偿新闻的实质是以权谋私,是新闻界的一种腐败现象。为什么说有偿新闻是一种腐败现象?就是以手中的公共权力不正当地谋取私人权益。收受“红包”,接受贿赂,出卖新闻的采编权,版面、节目的制作权,媒体的运作、经营管理权,在所有这些行为中,“受”与“卖”都发生在一个主体身上,就是新闻从业人员自己。换句话说:使自己获益,使自己私权益不正当膨胀的是新闻从业人员自己,使自己手中公权益受损的也是新闻从业人员自己。自己侵害法定于自己手中的公共权益,难辞其咎。

  4.从两权益论看新闻工作者的维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工作者的权益被侵害不是线性问题,侵害权益的主体可能是他人,也可能是自己。因此,对新闻工作者维护权益问题的认识一定不能主观化、简单化,不能把维权看成是单纯的新闻工作者与工作对象的问题,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已方”和“他方”的问题。如何在理念上正确地把握维权问题,就笔者的思考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新闻工作者的公权益、私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

  公权益和私权益是新闻工作者权益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谈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公权益,新闻工作者的私权益无处生根;不谈保护新闻工作者的私权益,新闻工作者的公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从现实来看,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公权益问题,尚未受到重视,所以,新闻工作者私权益被侵害的事屡屡发生;由于私权益被侵害,又往往损伤新闻工作者积极性,导致新闻工作者,采取不作为或少作为的消极的私权益维护策略,以至侵害公权益。如此恶性循环,于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十分不利,于党和人民的新闻事业十分有害。因此,从公权益维护入手,科学地研究新闻工作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已经成为摆在新闻管理机关,新闻媒体面前急待解决的紧迫问题。

  (2)新闻工作者的权益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保护。

  在社会上,一谈到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保护,似乎就是新闻媒体自己和相关协会的事。有关新闻工作者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纪律,多是规范新闻工作者行为的制度、规章,相比之下,在保护新闻工作者权益方面就很不够。如何立足于全社会,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行政规范,道德教育,更好地尊重和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保护党和人民的喉舌发挥其正常功能,以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支持我们正在深化的改革,这已经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极待解决的问题。当然,我们也看到,情况正在改善。现阶段,在全国推广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它虽然不是针对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保护而建立的,但明确体现了党政机关对新闻工作者权益的尊重。随着这一制度的全面推开,相信在党政机关表率作用的引导下,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会受到全社会更好的尊重与维护。不过,也要防止有人利用这一制度封锁、阻碍新闻工作者,使其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

  (3)新闻工作者应该加强自我保护。

  在新闻工作中,新闻工作者的权益受侵害,有的是自己无法避免的,有的是自己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侵害的。怎样趋利避害,这是各行各业都十分重视和经常研讨的问题。在过去,中国的新闻工作者,由于长期处在特殊行业地位,很少考虑这个问题。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就需要对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情况、环境的变化进行更多的思考,就需要对如何与社会情境互动的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就需要更进一步的学习、研究新闻传播艺术,增强自己的应对能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或减少侵害。

  (4)痛下决心防止自侵害

  我们说“新闻腐败实际上是社会腐败在新闻领域的折射,是经济、政治腐败现象侵蚀新闻界的结果”“是新闻界吸纳社会腐败的产物”(阮志孝:《新闻腐败及其对策》,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网,cddc专栏),这是从社会环境学、从外因来认识问题的。从内因来看,新闻腐败的内因是以手中的公共权力谋取不正当的经济、政治利益,是因私损公,是自侵害。这种新闻工作者自己侵害自己权益的现象,已经成为了一道奇特的社会景观,为新闻工作者在社会上塑造了一个极为恶劣的负面形象。俗话说“好脚拖累痛脚”,道德高尚的、正派的新闻工作者也往往被这些“痛脚”连累,为他们“背黑锅”,在新闻工作中被工作对象拒斥、鄙视,甚至伤害,以至无法完成新闻传播工作,行使新闻工作者的权益。新闻腐败对新闻工作的危害,对新闻工作者权益的自侵害,近年来发展很快,黎元江的落马、赵安被起诉、冯骥被拘捕、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后,数家新闻单位的十余名记者受贿被查处,这些典型的腐败现象说明自侵害已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要想新闻工作者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在这方面还需要像关云长那样痛下决心:刮骨疗疾,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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