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护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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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8:5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8月16日讯(记者 杨小娴实习生易小娟)“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要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这是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 水功能区划定后,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主要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设置水资源质量监测断面,对水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办法》还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新建有污染的项目,现有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据预测分析,到2020年,我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将由3145立方米降到2841立方米,对安全供水、水环境质量、防洪安全等方面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办法》明确规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主要水库特别干旱时期的供水以及水环境需要的最小流量、水位,制定特别干旱时期供水预案和水环境应急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出现供水、水环境紧急状况时,各大中型水工程管理单位、沿河城市政府必须服从省政府的用水调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