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命的关怀不应从“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开始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9:01 红网 |
8月16日人民网发表网友魏文彪的文章《》,该文认为废止经济犯罪死刑是一种生命关怀,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而且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文章洋洋洒洒,引经据典,给人一种看上去很美的感觉。 的确,人的生命价值是要尊重的,人的生命是需要关怀的,但是,这种犯罪是不是要从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开始呢? 该文还有宏论:死刑对遏制经济犯罪作用不大。而且这是国际通例。正因为此,许多国家都废止了经济犯罪死刑。那么,我想反问一句:死刑对扼制刑事犯罪是否有利呢?是否世界各国因为用了刑事死刑就可以遏制刑事犯罪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各国不废止刑事死刑呢?事实上,没有使用死刑的国家好象还没有,不管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可见,作用不大当然不能作为废止死刑的原因。使用避孕套对于遏制艾滋病作用似乎也不大,为什么还要使用,而且要全面推广呢? 那么,对生命的关怀,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能否作为废止死刑的“硬道理”呢?(其实,道理没有软硬之分,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是一种强辞夺理) 我想,对生命的关怀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正象我们要保护动物,维持生态平衡是“硬道理”一样,但这个硬道理也不能一硬到底。假如一条毒蛇正在扑向一个没有防犯能力的婴儿,我们能够以保护动物是“硬道理”为由而不将这条蛇杀死吗?能够纵容这条蛇把婴儿咬死吗? 同理,人的生命是需要关怀的,但当一个人的存在正在造成其他的人受灾甚至死亡时,为什么不能取消这个生命的存在呢?有一句通俗易懂的话:“对坏人的宽容就是对好人的残忍。”用暴力致使他人死亡的人应当处死。 同样,用经济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人也应当处死。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甚至可以说,经济犯罪比刑事犯罪更为恶劣,危害更大,危害的面更广。它可以使无数的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经济犯罪是一只看不见的罪恶的黑手。 近来,所谓的法学专家们的意见是有点让公众寒心的,十几位据说是顶尖级的法学专家为一个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刘涌出具的不适用死刑的意见书,就是法学专家们自己给自己抽的一记响亮的耳光。现在,又有法学专家们出具新的“冠冕堂皇”的意见,不知道到底意欲何为。 这禁使我想起了近年来的一种倾向:法律向富人倾斜。譬如有些地方曾出台的撞了白撞的法律法规,禁止乞讨的法规等等。 从中国的国情来看,真正需要生命关怀的,是大多数的下岗工人,是农民,是生活在底层的人民大众,而那些有条件进行经济犯罪的人,他们得到的关怀已经够多的了,与底层民众相比简直是奢侈得很。(稿源:红网)(作者:袁杰伟)(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