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少年表现好狱外能读书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9:22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高玲)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减轻学习负担、校园安全、网吧管理、公共文化设施开放等一系列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都将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学校不得擅自补课 针对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社会现状,《条例(草案)》从多侧面帮助学生减负。其中,第16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程标准以外擅自提高教学要求,不得在课程计划以外擅自增加教学时数,不得随意设置测验、考试;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不得在校园内有偿补课;不得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不得违反规定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用于有偿补课。义务教育阶段办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将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 失足少年求学不受歧视 在司法保护方面,为了体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条例》规定,失足少年在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条例(草案)》并对接受劳动教养或者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增设了“在教养期间、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诺严格监护的,可以向监狱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在监外接受学校教育的申请(简称试读)”的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诺严格监护的,相关企业同意接受的,可以向监狱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在监外就业的申请(简称试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