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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9:56 广州日报大洋网

  策划、主持:窦丰昌、黄楚慧 撰文:柯学东摄影:纪粤鸣

  核心提示:人们外出吃饭、购物、住宿,安全是最基本的考虑因素。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第三人侵害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北京女生在麦当劳遭劫就将其告上法庭。出现问题时,顾客认为在消费场所受伤害,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但商家则认为“别人抢了你的钱,为什么要我赔偿”,并以“先刑事后民事”等理由拒绝赔偿。本期论坛就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

  就餐遭劫麦当劳成被告

  今年2月9日下午,北京一女生张某和同学到麦当劳就餐。张某称,她发现两男子盗窃自己的财物,于是和同学与窃贼争夺,同时用手机报警。当时,麦当劳员工却视若无睹,歹徒对她们大打出手,并在无人阻挡的情况下从店内逃走。

  5月7日,张某起诉到东城区法院,要求麦当劳赔偿被抢的手机、医疗费等共计4800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餐厅爆炸“五月花”补偿30万

  1999年10月24日,珠海市民李萍、龚念夫妇带着儿子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席间,隔壁包房内发生爆炸,墙壁炸倒,造成李萍残疾、儿子死亡。爆炸来缘于包房用餐的一医生所携带的“瓶装酒”。而这瓶“酒”由一四川农民所送,意在谋害该医生。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

  李萍、龚念把五月花餐厅告上法庭。一审认为,餐厅“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到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李萍、龚念因此败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五月花餐厅不构成违约和侵权,是正确的”,但根据公平原则,还是判决五月花餐厅补偿李萍、龚念30万元。

  点钞遭抢客户状告银行

  2002年3月29日,陈小姐来到某银行存钱。在营业厅点钞机上点钞时钱被夺走。陈小姐说,她当时点的是1万元,其中5100元被抢走。陈小姐认为银行缺少保安措施,因此告上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由于点钞机所在位置恰好是银行录像的盲点区,被抢的数额无法确定,因此,一、二审法院均驳回陈小姐的请求。

  本期嘉宾

  张民安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赖昌仁 广州中院法官

  汤哨锋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林育展 南方福瑞德律所律师

  詹礼愿 广州市律协民法委主任

  黄志威 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

  赵盛和 广州中院书记员

  1 商家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主持人:消费者被第三人侵害而向商家索赔,不少商家对此感到比较冤。为什么很多情况下商家要承担责任?

  赵盛和: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消费者是信赖了商家才会选择到他那里消费;并且在消费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结成了经济关系。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保证安全的义务。

  汤哨锋: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自:一、法定义务,比如《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旅馆业安全保障规定》等都有相应的保安措施的规定;二、服务承诺,比如承诺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结果出事时保安却在睡觉。这些情况下,商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并不是所有伤害商家都要赔

  主持人:是不是消费者一旦受到伤害就是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都可获得赔偿?

  詹礼愿:责任分国家责任和私人责任。治安属于公权范围内的事,如果把消费者被抢等带有刑事性质的侵害责任由经营者承担,那就等于把公权责任转嫁给私人,这不合适。“安全保障义务”是很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商家都要赔偿。

  赖昌仁: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法律精神,商家只能在其义务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并不保障消费者的一切安全。不可能无限度地扩大商家的责任范围,这会大大提高经营成本,不利于经济发展。

  赵盛和:判断商家是否已尽义务有一定的标准:首先,商家对于盗窃、抢劫能否预见?其次,这类事件商家可否控制、能否避免?最后,商家的场所、设施、人员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比如“五月花”案件(见案例),对于爆炸,餐厅是不可能控制和预见的,因此也就不能让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3 五星级宾馆要求高过公交车

  主持人:如果商家有责任,要承担的是什么责任?是不是全部责任?

  黄志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商家只是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持人:不同的消费场所的安全保障要求是否有所不同?

  黄志威:我认为不同行业、不同场所有不同的安全保障要求,有的行业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旅馆业安全保障规定》。一般认为,在高级场所,商家承担的义务要相应大一些;经营场所要大于非经营场所;获利多的要高于获利小的。

  主持人:公交车上常有乘客被盗窃。车费就一元,公交公司要不要负责乘客安全?

  张民安:乘客在汽车、飞机、火车上被抢、被盗,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承运人的规定是要赔的。顾客上车后,承运人要保证他们的财产不受侵害、人身不受损害等等。

  赖昌仁:我认为,应将第三人的侵害排除在《合同法》之外;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害,应适用《解释》,即看是否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公交车与豪华长途客车的安全义务是不同的。如果一有小偷公交车就要停下来,会耽误其他人上班;而在豪华大巴上出现小偷,车子是有短暂停留配合查处的义务的。

  汤哨锋:公路旅客运输行业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比如不能超载、中途不载客等,违反这些规定出了问题,照样要赔偿。

  赵盛和: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有限的。公交车上会有小偷,司机应作提醒,但司机或售票员不可能保证不发生盗窃和抢劫。

  詹礼愿:别说司机和售票员,这个连公安局都做不到。公交公司的义务更多的是协助调查的义务,比如把车开到派出所协助调查。

  4 警示牌不是“免死金牌”

  主持人:很多消费场所都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是不是挂个“注意小偷”、“注意抢劫”的牌子,就可避免承担责任?

  黄志威、赖昌仁:警示标志只表明商家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如果危险很大,光警示是不够的。此时,如果因为放置了警示标志而不履行其他义务,出了事故,商家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汤哨锋:同意他们的观点,有警示标志并不能免责。广州某五星级宾馆就曾因为旅客在厕所滑倒受伤而作出了赔偿,当时厕所也有“小心地滑”的牌子。消费场所的设施是有国家标准的。如果地板的确很滑,不符合国家的防滑标准,即使旅客根据警示做到了小心行走,也难免出现危险。如果该宾馆用的是达标地板,且设置了警示牌,这样才能免责。在服务场所,也有安全、保安和管理方面的规范,必须履行了这些规范,才能免责。

  林育展:损害发生后,商家有救助义务,如果不在能力范围内履行这个义务,商家即使对损害没有责任,但仍然要对损害后果的扩大承担赔偿责任。

  5 “公平原则”应该慎用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有少数案件,商家没有过错,法院仍判给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林育展:在作出这类“补偿”判决时,法院一般是考虑到了商家是获利的一方,受害者处于弱势等因素,依据的是“公平原则”。比如上述“五月花”案件。当时原告是以“侵权之诉”起诉的。一审之所以败诉,原因在于五月花公司没有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从“李萍、龚念一家的经济状况,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受损结果”,酌情由五月花公司补偿30万元。

  詹礼愿:公平原则本身就不公平,本质上是“谁有钱谁就赔”,有点像“劫富济贫”。

  张民安:依据“公平原则”判处补偿,是赔偿还是“劫富济贫”?侵权法理论的发展过程是,结果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原则”是落后的结果责任的再现,应该慎用。

  6 “先刑后民”不是挡箭牌

  主持人:消费者起诉商家时,经常碰到不立案或中止审理,理由是“先刑事后民事”。犯罪嫌疑人抓不到,受害者就别想获赔了?

  汤哨锋:我在阳江代理过一单案件:一长途客车中途上客,该旅客携带爆竹原料,后发生爆炸致多名乘客受伤。受害者告运输公司,当地法院一开始以“先刑后民”为由不受理。根据有关规定,长途客车不能中途搭客,运输公司违反了该规定,无疑要承担责任。最后,省高院裁定必须立案。

  黄志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先刑后民”,可以说“先刑后民”是一个惯例。

  赖昌仁:只有刑事部分的事实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处理,才要“先刑后民”,否则民事部分可以先审理。

  张民安:打个比方,在一个物业被盗案中,业主被盗状告物业公司,但缺乏所盗物品及数额的相关证据,这需要“先刑后民”,因为法官要让刑事部分为民事案件提供有效证据。“先刑后民”只是在中国才有,在国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无法举证就要败诉。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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