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龄童被狗抓伤脸身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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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0:1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肇庆讯 (记者于敢勇通讯员黄美群)一起因家犬伤人夺命引发的损害赔偿案,近日在怀集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处咬人犬只的主人陆某华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补偿费、误工费等共29470元。 去年10月20日,家住怀集县蓝钟镇太平村的财仔(4岁)跟随同村陆某华的子女到陆某华家玩耍,在门口被陆某华饲养的狗在脸部抓了两条约15厘米长的伤痕。 当晚财仔被送往附近的温泉林场卫生站诊治,当值医生对财仔进行了全身体检,经伤口消毒后,为财仔打了一针狂犬疫苗,并医嘱每隔四日按时到卫生站注射第二、三、四、五针狂犬疫苗,但财仔打第二、三针狂犬疫苗的时间分别延误了3天和7天。同年11月14日,财仔出现饮食不正常等现象,再到林场卫生站打针时,财仔已经神智不清,怕水、怕风、怕光,经检查体温高达39.5摄氏度。医生诊断为狂犬病发作,后虽到县医院救治,但为时已晚。同月17日,财仔因狂犬病不治身亡。 今年初,财仔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华承担赔偿责任,但陆某华认为财仔患狂犬病身亡不是其所饲养的犬所致,他对财仔的死无任何责任。 原告失于看护也有过错 怀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饲养的犬只将到其家中玩耍的财仔抓伤,引起财仔染上狂犬病死亡,被告对财仔的死亡应承担责任,而原告对其年仅4岁的儿子在没有成年人携带看护的情况下到被告家玩,致使被被告家的家犬抓伤,伤后没有遵照医嘱按时打狂犬疫苗,导致财仔死亡,也有一定过错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