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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0:44 法制日报

  张福森在安徽调研时指出中国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近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安徽司法行政工作、监狱布局调整、公证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调研。

  8月15日上午,在有部分公证员和公证管理干部参加的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张福森指出,中国的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他说,从世界范围看,公证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模式。大陆法系模式是实体性公证,有专职的公证人员。英美法系模式侧重于形式公证,基本上没有专职的公证人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制度渊源上类属于大陆法系;我国公证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受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影响较大,建立之初即奉行实体性公证、设立专门的公证机构、配备专职的公证人员、具有国家通过公证实现其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的基本特征。而中国公证员协会目前已经成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正式会员,我国的公证制度进一步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证组织的普遍认同,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未来设计应当采取大陆法系模式,遵循实体审查原则。这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要求。

  张福森强调,公证不能市场化。公证市场化,必然与公证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必须注意防范和坚决制止。因此,公证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公证人员的执业准入,就不能由市场说了算,司法行政部门要代表国家进行调控,并发挥主导作用。公证机构通过回扣、协办费等手段争揽证源的不正当竞争,要坚决予以遏制。

  张福森部长进一步指出,我国应当确立法定必须公证制度。我国公证制度的显著功能之一是预防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它要通过必须公证实现。法定必须公证事项,符合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我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的公证法典和民、商事实体法都规定了不动产转让、公司章程等必须公证事项。我国已有若干省份的地方法规规定了必须公证事项,说明经济社会实践是需要的。法定必须公证制度的确立,是今后公证发展的方向。

  在安徽调研期间,张福森先后到合肥、巢湖、池州等地进行了调研,并看望慰问了监狱等一线的司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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