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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广告公司擅用奥运标志发布广告被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6:19 新华网

  新华网大连8月17日电(刘澎清、闫平)大连一家广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用2008年奥运有关标志发布广告,日前被大连中山工商分局责令改正错误。

  8月12日,大连中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一家广告公司在某报纸上刊出某商城商品换季优惠的整版广告背景中,有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五环标志。经执法人员调查,这家广告公司是在没有权利人授权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有关奥林匹克的标志。这一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8月16日,中山工商分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责令该广告公司改正错误,停止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行为。

  据悉,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国务院于2002年2月4日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值此28届雅典奥运会举行期间,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只要是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使用,就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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