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参与传销带来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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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6:44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刘浦泉)北京市工商局新闻发言人刘健17日重申:凡非法传销活动参加者,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因参加传销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今年春节以来,北京地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所抬头。一些地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十分猖獗,部分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不断反复,且有扩大之势,非重点地区也出现人员聚集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一些境外企业和国内不法组织打着种种旗号,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部分外商投资的传销转直销企业时有违规行为;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问题日益突出。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共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11件,罚没款20多万元,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培训活动30件。此外,还有一些非法传销案件正在立案查处之中。 当前,北京地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传销性质已经转变为拉人头欺诈活动,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拉人头欺诈是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组织者通过传销商品,骗取高额入门费。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持运作。二是手段更加恶劣,欺骗性更强,行为更加隐蔽,社会危害更大。非法组织往往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有的打着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网络销售等旗号,骗取他人信任。传销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上下单线联系,大头目躲在幕后遥控指挥。参与传销人员绝大部分来自异地,传销活动大多聚集在城乡结合部,租住民宅,内部实行家长式管理,被骗人员往往受到传销组织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三是受骗人员结构更加复杂。一些在校学生和离退休干部也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四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 刘健说,北京市工商局将重点打击六种传销行为: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报酬的;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他表示,北京市工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打击、取缔力度,除对非法传销者加大处罚外,对明知传销者从事传销活动而继续向其出租房屋、场地或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宾馆、饭店、写字楼、礼堂等房屋所有人,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