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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审分离仅是权宜之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0:03 红网

  中国法院网近日报道,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以提高调解结案率为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着力点,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大力推行调审分离方法,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与审判形成两个相当独立的审判环节,有效解决了因调审不分而可能产生的以判压调、以拖压调的现象。调审分离制度是将诉讼调解分为开庭前调解和开庭调解,开庭前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即进入开庭审判程序,主持开庭前调解的法官不再担任同案独任审判员或同案合议庭成员,当事人在开庭前调解过程中的调解意见和作出的让步不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调解制度是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也是在我们当今司法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西方国家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的简称ADR的所谓“解决纠纷的另类选择”运动,提倡重视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鼓励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然而,在我国,法官主持的调解有变形的趋势。一些地方法院的法官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判压调、以拖压调进行强行调解,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背景下,万年县法院实行的调审分离的制度的确有积极的意义。诉讼调解被分为开庭前调解和开庭调解,开庭前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即进入开庭审判程序,主持开庭前调解的法官不再担任同案独任审判员或同案合议庭成员。这样主持调解的法官就不能以判压调、以拖压调来达到强行调解,从而能使调解能真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

  然而,我们也看到,调审分离的制度实际上是以公正牺牲了效率,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调审分离是在审判程序外再设置了一道调解程序,设立独立的审判组织,而不像以往一样将调解蕴涵在审判程序当中。而且调解要依法进行,负责调解的审判人员就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分清责任。但一旦调解不成,又要由另外的审判组织进行全面审理,法院因此要投入大量的资源。一般来说,因为实现司法公正而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但是这种调审分离带来的资源的投入相当于在一审前再投入一审程序相当的资源,相当巨大,而所带来的司法公正也仅是使调解可能更为公正些,效率与所带来的公正严重失衡。因此,我们就必须思考能否有其他途径来避免强行调解。

  调解有着判决所不具有的特性。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一审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上诉;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很困难,因为要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比较困难。而法官热衷于强行调解的原因恐怕有:一是法官受到体制内外的压力或自身徇私的动机,利用调解不能上诉和再审难的特性强行调解;二是受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为错案的考评影响,尽量调解结案,规避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风险。因此,一些法官利用手中有判决的权力和尽可能超期审理的手段,借助调解结案的特性,以达到他们的目的。

  从上述原因分析,我们认为,不必要在一审程序前再设置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而应当着手于其产生的原因来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做到:一是要体制上进行改革,让法官不受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保证其独立公正判案;二是加强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以杜绝法官以不公正的判决作要挟,进行强行调解;三是改革现行的错案评判机制,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除非是法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认定为错案外,认识的不同不能作为认定为错案的指标;四是对于法官超期审理的,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都要受到处罚,以防法官以拖压调。(稿源:红网)(作者:杨涛)(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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