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汽车“倒爷”涉嫌刑事犯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0:16 法制晚报
插图/庞丽

  2003年,黄某在北京某汽车公司租赁了一辆吉普车,并和该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且交了押金和两个月的租赁金。后黄某因欠李某3万余元,便写了张借条“如欠款到期未还本息,吉普车交给李某处置,一切后果由黄某承担”,把此车交给了李某。李某又将黄某“抵押”的吉普车“转手”6万元抵押给了林某。

  后黄某又去几家租赁公司租了5辆捷达车,以同样的手段将车“转手”给了不同的人。租赁公司发现被骗之后报案,公安机关经半年多时间将其抓获。近日,东城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将黄某批准逮捕。

  专家:法律认定不构成抵押

  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孙若军副教授认为,本案中黄某用租的车给李某,法律上一般认定这个行为不构成抵押,因为抵押需要登记,登记时是必须出示产权证明的。如果李某不知道黄某不是车的所有人而接受此条件,那么黄某对李某的行为就构成诈骗。如果李某知道黄某对此车没有所有权,后又将此车“抵押”给别人,那么李某便构成共犯。

  律师:可将三人列入共同被告

  北京市亿通律师事务所周勇律师指出,黄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一方面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得民事赔偿。同时,合同诈骗在法律上一般还得交罚金。

  本案例中,抵押的是汽车,汽车在转移所有权时应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所以不管是车最后到谁的手中,租赁公司只要保证自己对汽车的合法所有权,就可以追回汽车。如果走上法庭的话,汽车租赁公司可以把李某、林某和黄某一起列入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返还责任。

  作者:张丽锦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千张即时奥运图片报道
UC音频直播奥运赛事
奥运场馆瘦身风波
北航招生丑闻
机动车负全责遭质疑
北京地铁美食全攻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购房租房经历征文
余秋雨绝唱:借我一生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