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侵吞公款 “县老爷”栽了 “土地神”倒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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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2:33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一个是宜良县原副县长,一个是宜良县土地局原副局长,两人都官居要职,却欺上瞒下联手截留乡镇土地管理所及村委会的款项近100万元,并将14余万元的公款占为己有。近日,这两名官员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五华法院审理查明,陈永军,男,现年37岁,宜良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徐怀良,男,现年57岁,宜良县土地局原副局长。1999年2月至2003年2月间,陈永军在担任宜良县土地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伙同该局副局长徐怀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次采取虚增、虚列征地款、下发宣传工作经费,尔后予以扣回以及收取管理费等方式,截留乡镇土地管理所及村委会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77700元。其中,两被告人在2000年至2002年3年间,以虚假的宣传工作经费名义,从下属12个乡镇土地管理所的拨款当中强行扣回的款项予以私分,其中陈永军个人占有72000元,徐怀良个人占有69000元。在此期间两人还多次向有关人员送“红包”和发单位职工奖金。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徐怀良退交了被其占有的款项人民币69000元以及其他由其保管的部分款项。 五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永军、徐怀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中陈永军个人侵吞人民币72000元,徐怀良侵吞人民币69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于该项犯罪事实的指控成立。至于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另考虑到被告人徐怀良有退赃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故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永军有期徒刑7年;判处徐怀良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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