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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者可退还部分择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3: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琦 实习生朱静)江苏省教育厅近日下发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择校生招生比例超过20%的学校,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扩大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和违规招生。

  江苏省教育厅有关人士表示,2004年起,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收费标准、录取办法和收费管理等,仍执行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3〕39号、苏价费〔2003〕153号、苏财综〔2003〕56号)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中择校生招生收费工作的领导,坚决执行省有关规定,对择校生招生比例超过20%的学校,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扩大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和违规招生。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中途转、退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经入学并参加学习的学生,因全家迁离省辖市境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除此以外,对中途转学或退学的,不退还已收取的择校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择校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学校因校舍建设尚拖欠工程款或有银行贷款的,收取的择校费应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归还贷款,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统筹或平调。各地要加强学校债务管理,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公办高中不得超过自身偿债能力搞校舍建设,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18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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