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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坚守教育的公益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4:05 新京报

  “北航招生事件”系列评论之三

  北航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违规收费的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应。这不是一个孤立的和个别的事件,因为它涉及到了在社会大变迁的今天我们应怎样来分配社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这样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北航事件所反映的当前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公共教育体制所遭遇的一次严峻挑战。

  北航的违规收费行为之所以能得逞,可以从许多方面来分析,如行使权力的同时没有得到必要的制约、高招工作当中的信息不对称、高招工作人员队伍良莠不齐、政策与法律不健全等等。

  其实在所有这些原因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在我国,教育在很长时期内曾被人们看成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一种国家的权力和责任。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举办学校教育机构,发展教育事业,确保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机会分配的公平性。但是,教育事业的这一理论基石现在似乎正在发生动摇。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划体制下一直由国家全额拨款,无偿提供的教育事业开始发生深刻变化,学校这一封闭的领域与市场开始发生某种联系。

  在实践中出现了若干学校的市场化运作形式,不同程度地把教育与市场结合起来。

  然而北航事件表明,市场其实更像是一把“双刃剑”。就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来说,市场有助于改进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教育制度,提高学校办学的责任意识和效率,培植一种竞争、进取的市场精神。市场可以扩大学习者的选择权,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一种符合他们要求的教育。市场还可以有效地配置教育资源,吸引各种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大大缓解国家投资的沉重负担。但另一方面,市场的驱动机制是私益而不是公益,也就是说在市场中人们总是趋向于从自己的利益追求出发去决定和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少必要的市场规则,则对于私益的追逐就会演变成为一种无序状态,甚至改变教育的公共性质。北航事件就是典型的追逐私益的一种表现。

  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商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为了保证教育的公益性质,必须对私益作出必要的限制,必须对教育市场作出必要的规范。

  具体地说,必须更明确地规范学校的行为,对学校保持一种不同于企业的法律监督。由于学校属于公益性机构,因此,在遵循教育规律,独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做出必要的限制。在制度安排上,不应简单地把学校这种社会组织与企业相等同,政府对学校的作用不能因市场的介入而弱化甚至退出,相反,在这里政府的监控功能是相当重要的一个遏制因素。

  同时,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价值定位,必须首先满足社会成员对教育的需求,实现社会的公益;必须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明确区分哪些可以通过市场来运行,哪些不能通过市场来运行。所有这些特点的体现都必须通过一种确定性,即法律的形式来实现。

  本报特约评论员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 责任编辑:罗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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