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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规范种子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4:3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兰州电记者阿旦增报道:日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宣布:新近出台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将纳入规范管理。

  该条例指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但不得委托管理与生产、经营未分离的种子管理机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选育、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与草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生产种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种子,接受技术指导,按照约定交售种子,并有权按照约定获得种子生产的收益和因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种子生产企业书面同意,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或者到他人已签订合同的生产基地内争抢基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8月1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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