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社区可设家庭病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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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4:50 天府早报 |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的细则正式出台 早报讯(记者李洹莹陈筱丽)昨(17)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细则正式出台,《意见》首次将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6种特殊疾病的城镇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患者列入救助范围,而细则对《意见》实施的相关细节进行了说明和补充,医疗救助可在家庭病床以及定点医院进行。 特殊疾病审批时间3个月 《意见》中所称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指:参加市或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人员经审批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未成年人因患恶性肿瘤、再生性障碍性贫血和苯丙酮酸尿症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费用和肾移植术后的抗非异药物费用。 其中未成年人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申报和审批,申报人须填写特殊疾病审批表,在所属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医院作为特殊门诊定点医院,并明确申报特殊疾病病种。特殊疾病审批有效时间为3个月,到期后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继续门诊治疗者需重新报批。 两家医院列为定点医院 参加成都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 救助对象,应在市级及其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医院住院治疗。参加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和申请医疗救助的未成年人,应按区(市)县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就医。其中,成都市儿童医院、成都儿童专科医院可作为未成年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人员由所在社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医疗基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本社区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对于其中具有入院条件但到定点医院长期连续就诊治疗有困难的人员,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家庭病床。 执行时间从8月1日算起 此外,细则还对医疗救助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医疗救助中的未成年人的报账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则执行时间从今年8月1日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