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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5:0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今后,少数不法汽车经销商的“假车贷”、“一车多贷”等行为将难以得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今天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经销商汽车贷款做出了新的规范。《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汽车贷款分为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办法》规定,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办法》规定,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1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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