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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保证金”难收其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48 深圳商报

  今年7月份,江苏某地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即“每月工资中掏出一部分,财政再补助一部分,一个正科级干部一年就有1440元的廉政保证金,10年下来就是14400元。”……每三年兑现一次。如果官员清正廉洁,廉政保证金全部奉还,如果官员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将扣减廉政保证金”。(《江南时报》8月17日)

  由于反腐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所以现在种种遏制腐败的“金点子”和“馊主意”在各地纷纷出台,“廉政保证金”措施属于哪一种呢?

  官员廉政不廉政,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量化的,很多案例表明,有些官员看上去好像很廉洁,但实际上却是巨贪大蠹。假如官员属于这种情况,“保证金”的奉还无疑于是对这种伪装的奖励,因为这部分保证金中还有财政补贴的部分。退一步讲,官员廉政是作为人民公仆的份内行为,有必要再额外加以“保证”式的奖励吗?更何况,每年不足1500元的“保证金”,对于准备腐败和已经腐败的官员来说,究竟有多少震慑力量和推动其改恶向善的鼓舞力量呢?

  一个根本的问题是,对于腐败行为,需要的是外部机制上的科学制约,而不是单纯的小恩小惠式的经济吸引。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官员腐败行为构成威慑力的只有一套透明的监管体系、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对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屡屡被提及又屡屡被非议的公务员“高薪养廉”办法,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提出实施,其本质与“高薪养廉”相一致,可以说是“高薪养廉”的变种,只不过后者数额大些,而前者数额小些罢了。其实,像新加坡等国家对公务人员实施的“高薪养廉”制度,基本前提就是他们已经具备了实施“高薪养廉”所必须具有的透明监管体系;而在相关制度尚未完善的中国,实施“高薪养廉”无疑是东施效颦。

  作者:李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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